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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总局:5月份纳税申报期限延长至5月22日
稿源: 国家税务总局微信公众号   2020-04-29 11:08:57报料热线:81850000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2020年5月纳税申报期限有关事项的通知

  税总函〔2020〕73号

  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局内各单位:

  为进一步支持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便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办理纳税申报事宜,现将2020年5月份纳税申报期限明确如下:

  一、统筹考虑疫情影响和“五一”假期安排,对于按月申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5月份纳税申报期限延长至5月22日。

  二、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受疫情影响,在2020年5月份纳税申报期限内办理申报仍有困难的,可以依法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延期申报。

  各地税务机关要认真遵照执行,遇到问题请及时向税务总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司)报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20年4月27日

编辑: 陈奉凤纠错:171964650@qq.com

税务总局:5月份纳税申报期限延长至5月22日

稿源: 国家税务总局微信公众号 2020-04-29 11:08:57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2020年5月纳税申报期限有关事项的通知

  税总函〔2020〕73号

  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局内各单位:

  为进一步支持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便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办理纳税申报事宜,现将2020年5月份纳税申报期限明确如下:

  一、统筹考虑疫情影响和“五一”假期安排,对于按月申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5月份纳税申报期限延长至5月22日。

  二、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受疫情影响,在2020年5月份纳税申报期限内办理申报仍有困难的,可以依法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延期申报。

  各地税务机关要认真遵照执行,遇到问题请及时向税务总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司)报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20年4月27日

纠错:171964650@qq.com 编辑: 陈奉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