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宁波网记者董小芳 陈结生 通讯员罗炜协 宋叶芮
奇葩偷窃多。日前,慈溪法院审结了三起盗窃案,三名被告人分别因偷鞋、偷衣、偷树获刑。
去年,慈溪市桥头镇的一些住户遇到了一件怪事。从夏天开始,晾晒在外面的内裤经常莫名消失。起初,大家都觉得可能是被风刮走了,或者被顽皮的小孩子扯掉了,没好意思报案。直到年底时有一天,邻居们聚在一起聊天,才得知丢内裤的不光一人。这下大家都意识到,肯定是有人故意盗窃。于是,便有住户在门口安装了监控,还真揪出了一名租住在村里的可疑男子罗某。
罗某,38岁,贵州人。在其租住房子内,警方找到了一大堆各式各样的内裤,都是他偷来的。罗某称,偷内衣是为了满足个人独特的癖好。
经查,从去年夏天到12月被抓获,罗某前后30多次窃得内裤140余条,还有若干丝袜、打底裤等。日前,慈溪法院宣判,罗某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此外,慈溪法院近日还判决了两起盗窃案件。一起案件中,曾有盗窃案底的王某因多次“顺手牵羊”被人晾在外面的旧鞋,被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另一起案件中,为获更多“征收补偿款”而屡次偷树种到自己老家的胡某,也因盗窃罪获刑。
法官提醒: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相关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均构成盗窃罪。根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2013年印发 《关于确定盗窃罪数额标准的通知》的通知,根据我省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我省办理盗窃刑事案件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确定如下: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三千元以上、八万元以上、四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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