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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土地二级市场 浙江出台实施意见
2020-11-22 16:37:33 稿源: 浙江发布  

  近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出台《关于规范和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实施意见》,进一步推进土地资源优化配置和节约集约利用。

  《意见》提出,到2022年底,市场规则健全完善,交易平台功能齐全,服务和监管落实到位,市场秩序更加规范,土地资源配置效率显著提高,形成一级、二级市场协调发展、规范有序,资源利用节约集约的现代土地市场体系。

  具体内容,带你了解~

  规范转让行为

  规范转让形式

  各类导致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行为均视为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包括买卖、交换、赠与、出资以及司法处置、资产处置、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或分立等形式涉及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应一并转移,并应当签订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载明相关权利义务。涉及房地产转让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规范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

  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需经依法批准。土地用途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不补缴土地出让价款,保留划拨方式,按转移登记办理;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由受让方依法依规补缴土地出让价款。

  规范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

  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出让合同约定的前提下,应充分保障交易自由,并依法办理土地转让手续和不动产登记;原出让合同、投资建设协议对转让条件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建设用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监管协议执行单位应对其出让合同、投资建设协议等履约情况依法依规进行监管。

  规范以“标准地”出让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行为

  土地出让时签订“标准地”投资建设协议的,应达到出让合同和投资建设协议约定的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和建筑容积率等条件,由监管协议执行单位就是否存在“标准地”出让合同、投资建设协议限制转让情形出具书面意见。

  “标准地”全部或部分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后,相关权利义务随之转移,“标准地”条件不变。鼓励地方制定工业用地准入标准,提高工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

  规范以作价出资或入股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

  以作价出资或入股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参照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有关规定执行;转让后,可保留为作价出资或入股方式,也可根据权利人申请依法变更为出让方式。

  规范土地分割、合并转让行为

  土地分割、合并转让应遵循节约集约利用和高质量发展原则。土地分割、合并转让应符合规划、消防安全、环境保护等相关要求,符合出让合同约定或划拨决定书规定。

  •   分割后的地块应具备独立分宗条件,涉及公共配套设施建设和使用的,转让双方应在合同中明确有关权利义务;

  •   工业项目配套建设的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等附属设施占用的建设用地不得与整宗地分割转让;

  •   拟分割宗地已预售或存在多个权利主体的,应取得相关权利人同意,不得损害相关权利人合法权益。

  合并后的地块应具备独立分宗条件,合并所涉及的宗地应当为界线相邻的地块,且土地权属性质、使用权类型和土地用途一致。土地分割、合并转让实施细则,由各地依法依规另行制定。

  实施差别化的税收政策

  各地根据本地实际,依法落实减税降费政策,完善差别化税收政策,降低交易成本。对符合税收减免条件的企业,税务部门应及时按程序办理减免税。在省政府授权范围内实施、完善差别化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规范出租行为

  规范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管理

  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出租的,应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纳入土地出让收入管理。

  宗地长期出租或部分用于出租且可分割,出租时间超过5年的,应依法补办出让、租赁等有偿使用手续。建立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收益年度申报制度,出租人依法申报并缴纳相关收益的,不再另行单独办理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的批准手续。各地要加快制定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收益金缴纳标准及管理办法,规范申报缴纳工作。

  规范以有偿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管理

  以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或入股等有偿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或转租的,应签订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转租)合同,明确各方权利义务,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有偿使用合同的相关约定,不得改变土地用途。签订投资建设协议的,由监管协议执行单位就是否存在投资建设协议限制出租或转租情形出具书面意见。

  规范以“标准地”出让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或转租

  以“标准地”出让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或转租的,应达到出让合同和投资建设协议约定的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和建筑容积率等条件,由监管协议执行单位就是否存在“标准地”出让合同、投资建设协议限制出租或转租情形出具书面意见。

  “标准地”全部或部分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或转租后,相关权利义务随之转移,“标准地”条件不变。

  进一步提升出租交易服务质量

  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提供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供需信息发布条件和场所,制定规范的出租合同文本,提供交易鉴证服务,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统计分析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情况及市场相关数据,定期发布出租市场动态信息和指南。

  规范抵押行为

  规范抵押条件

  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依法依规设定抵押权,依法办理抵押登记,划拨土地抵押权实现时应优先缴纳土地出让收入。

  以出让、作价出资或入股等有偿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权。

  以租赁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承租人在按规定支付土地租金并完成开发建设后,根据租赁合同约定,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连同土地可以依法一并抵押,抵押期限不得超过租赁期限。

  规范抵押范围

  自然人、企业均可作为抵押权人申请以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办理不动产抵押相关手续,涉及企业之间债权债务合同的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土地使用权连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可以设定多个抵押权人,同时设定多个抵押权人时,应明确载明抵押权顺位。当事人对抵押权顺位有另行约定的,从其约定。

  完善抵押权能

  各地要结合实际,探索允许营利性的养老、教育、医疗卫生等社会领域企业以有偿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设施等财产进行抵押融资,所获融资专项用于原抵押权人自身发展,不得挪作他用。

  完善抵押权实现后保障原有经营活动持续稳定的配套措施,确保土地用途不改变、利益相关人权益不受损。探索建立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风险提示机制和抵押资金监管机制,防控市场风险。

  建立健全市场体系

  建立健全“线上+线下”交易平台

  建立由省级统筹、市县参与的土地二级市场线上交易平台,完善与省土地使用权网上交易系统和省“标准地”数字地图等的数据共享和功能衔接。

  省级平台实现土地二级市场数据汇集、合同备案、监测监管、信用管理和统计分析等功能;市县级平台实现信息发布、挂牌竞价、合同签订以及交易事项受理、审核、监管等功能,推进线上交易。探索线上交易资金第三方账户托管模式,降低交易风险。

  到2020年底前,各地要建立健全包括土地二级市场在内的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交易平台,汇集土地二级市场交易信息,完善交易配套设施,为交易各方提供良好的交易场所和一站式便捷服务。

  规范交易细则和流程

  细化土地二级市场交易规则,重点建立健全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建设用地使用权分割、合并,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收益收缴、抵押条件等方面的机制。

  建立健全“信息发布—意向达成—合同签订—交易监管”的交易流程。交易双方可自行协商交易,也可委托土地二级市场交易平台公开交易,其中涉及以划拨、协议出让、“标准地”出让等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应纳入土地二级市场交易平台公开交易。交易双方达成一致后签订合同,依法申报交易价格,申报价格比标定地价低20%以上的,各地可行使优先购买权。

  提升服务效能

  按照“最多跑一次”改革的要求,加强交易管理、不动产登记和税务征缴等业务的衔接,积极推进不动产交易、登记、税务、金融、涉地司法处置、涉地资产处置等数据信息汇集和共享。实行土地二级市场交易与不动产登记发证流程有机融合,提供不动产交易、登记和缴税“一窗受理、并行办理”服务,精 简受理材料,压缩办理时间。

  加强司法衔接和部门衔接

  加强涉地司法处置工作衔接,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积极主动协助司法机关做好相关工作,对涉及建设用地使用权司法处置的案件,及时向法院提供所涉不动产的权利状况、原出让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情况、土地开发利用现状等。司法处置土地可进入土地二级市场交易平台交易。涉及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处置的,应先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书面意见;涉及以“标准地”出让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处置的,由监管协议执行单位出具书面意见。

  加强涉地资产处置工作衔接,有关单位在国有资产处置时涉及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应征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意见,并将宗地有关情况如实告知当事人。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涉及国有资产的,应取得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同意转让的批复文件,按照国有资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加强监测监管和信用管理

  建立健全土地二级市场动态监测监管机制,加强数据统计分析,及时掌握市场运行情况及规律特征,强化土地一级、二级市场联动,加强土地投放总量、结构、时序等的衔接。适时运用财税、金融等手段,加强对土地市场的整体调控,维护市场平稳运行。

  制定土地市场信用评价规则和约束措施,将相关市场主体及中介服务从业人员信用记录纳入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对严重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

编辑: 杜寅纠错:171964650@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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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土地二级市场 浙江出台实施意见

稿源: 浙江发布 2020-11-22 16:37:33

  近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出台《关于规范和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实施意见》,进一步推进土地资源优化配置和节约集约利用。

  《意见》提出,到2022年底,市场规则健全完善,交易平台功能齐全,服务和监管落实到位,市场秩序更加规范,土地资源配置效率显著提高,形成一级、二级市场协调发展、规范有序,资源利用节约集约的现代土地市场体系。

  具体内容,带你了解~

  规范转让行为

  规范转让形式

  各类导致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行为均视为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包括买卖、交换、赠与、出资以及司法处置、资产处置、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或分立等形式涉及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应一并转移,并应当签订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载明相关权利义务。涉及房地产转让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规范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

  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需经依法批准。土地用途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不补缴土地出让价款,保留划拨方式,按转移登记办理;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由受让方依法依规补缴土地出让价款。

  规范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

  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出让合同约定的前提下,应充分保障交易自由,并依法办理土地转让手续和不动产登记;原出让合同、投资建设协议对转让条件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建设用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监管协议执行单位应对其出让合同、投资建设协议等履约情况依法依规进行监管。

  规范以“标准地”出让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行为

  土地出让时签订“标准地”投资建设协议的,应达到出让合同和投资建设协议约定的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和建筑容积率等条件,由监管协议执行单位就是否存在“标准地”出让合同、投资建设协议限制转让情形出具书面意见。

  “标准地”全部或部分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后,相关权利义务随之转移,“标准地”条件不变。鼓励地方制定工业用地准入标准,提高工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

  规范以作价出资或入股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

  以作价出资或入股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参照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有关规定执行;转让后,可保留为作价出资或入股方式,也可根据权利人申请依法变更为出让方式。

  规范土地分割、合并转让行为

  土地分割、合并转让应遵循节约集约利用和高质量发展原则。土地分割、合并转让应符合规划、消防安全、环境保护等相关要求,符合出让合同约定或划拨决定书规定。

  •   分割后的地块应具备独立分宗条件,涉及公共配套设施建设和使用的,转让双方应在合同中明确有关权利义务;

  •   工业项目配套建设的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等附属设施占用的建设用地不得与整宗地分割转让;

  •   拟分割宗地已预售或存在多个权利主体的,应取得相关权利人同意,不得损害相关权利人合法权益。

  合并后的地块应具备独立分宗条件,合并所涉及的宗地应当为界线相邻的地块,且土地权属性质、使用权类型和土地用途一致。土地分割、合并转让实施细则,由各地依法依规另行制定。

  实施差别化的税收政策

  各地根据本地实际,依法落实减税降费政策,完善差别化税收政策,降低交易成本。对符合税收减免条件的企业,税务部门应及时按程序办理减免税。在省政府授权范围内实施、完善差别化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规范出租行为

  规范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管理

  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出租的,应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纳入土地出让收入管理。

  宗地长期出租或部分用于出租且可分割,出租时间超过5年的,应依法补办出让、租赁等有偿使用手续。建立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收益年度申报制度,出租人依法申报并缴纳相关收益的,不再另行单独办理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的批准手续。各地要加快制定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收益金缴纳标准及管理办法,规范申报缴纳工作。

  规范以有偿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管理

  以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或入股等有偿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或转租的,应签订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转租)合同,明确各方权利义务,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有偿使用合同的相关约定,不得改变土地用途。签订投资建设协议的,由监管协议执行单位就是否存在投资建设协议限制出租或转租情形出具书面意见。

  规范以“标准地”出让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或转租

  以“标准地”出让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或转租的,应达到出让合同和投资建设协议约定的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和建筑容积率等条件,由监管协议执行单位就是否存在“标准地”出让合同、投资建设协议限制出租或转租情形出具书面意见。

  “标准地”全部或部分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或转租后,相关权利义务随之转移,“标准地”条件不变。

  进一步提升出租交易服务质量

  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提供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供需信息发布条件和场所,制定规范的出租合同文本,提供交易鉴证服务,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统计分析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情况及市场相关数据,定期发布出租市场动态信息和指南。

  规范抵押行为

  规范抵押条件

  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依法依规设定抵押权,依法办理抵押登记,划拨土地抵押权实现时应优先缴纳土地出让收入。

  以出让、作价出资或入股等有偿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权。

  以租赁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承租人在按规定支付土地租金并完成开发建设后,根据租赁合同约定,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连同土地可以依法一并抵押,抵押期限不得超过租赁期限。

  规范抵押范围

  自然人、企业均可作为抵押权人申请以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办理不动产抵押相关手续,涉及企业之间债权债务合同的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土地使用权连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可以设定多个抵押权人,同时设定多个抵押权人时,应明确载明抵押权顺位。当事人对抵押权顺位有另行约定的,从其约定。

  完善抵押权能

  各地要结合实际,探索允许营利性的养老、教育、医疗卫生等社会领域企业以有偿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设施等财产进行抵押融资,所获融资专项用于原抵押权人自身发展,不得挪作他用。

  完善抵押权实现后保障原有经营活动持续稳定的配套措施,确保土地用途不改变、利益相关人权益不受损。探索建立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风险提示机制和抵押资金监管机制,防控市场风险。

  建立健全市场体系

  建立健全“线上+线下”交易平台

  建立由省级统筹、市县参与的土地二级市场线上交易平台,完善与省土地使用权网上交易系统和省“标准地”数字地图等的数据共享和功能衔接。

  省级平台实现土地二级市场数据汇集、合同备案、监测监管、信用管理和统计分析等功能;市县级平台实现信息发布、挂牌竞价、合同签订以及交易事项受理、审核、监管等功能,推进线上交易。探索线上交易资金第三方账户托管模式,降低交易风险。

  到2020年底前,各地要建立健全包括土地二级市场在内的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交易平台,汇集土地二级市场交易信息,完善交易配套设施,为交易各方提供良好的交易场所和一站式便捷服务。

  规范交易细则和流程

  细化土地二级市场交易规则,重点建立健全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建设用地使用权分割、合并,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收益收缴、抵押条件等方面的机制。

  建立健全“信息发布—意向达成—合同签订—交易监管”的交易流程。交易双方可自行协商交易,也可委托土地二级市场交易平台公开交易,其中涉及以划拨、协议出让、“标准地”出让等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应纳入土地二级市场交易平台公开交易。交易双方达成一致后签订合同,依法申报交易价格,申报价格比标定地价低20%以上的,各地可行使优先购买权。

  提升服务效能

  按照“最多跑一次”改革的要求,加强交易管理、不动产登记和税务征缴等业务的衔接,积极推进不动产交易、登记、税务、金融、涉地司法处置、涉地资产处置等数据信息汇集和共享。实行土地二级市场交易与不动产登记发证流程有机融合,提供不动产交易、登记和缴税“一窗受理、并行办理”服务,精 简受理材料,压缩办理时间。

  加强司法衔接和部门衔接

  加强涉地司法处置工作衔接,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积极主动协助司法机关做好相关工作,对涉及建设用地使用权司法处置的案件,及时向法院提供所涉不动产的权利状况、原出让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情况、土地开发利用现状等。司法处置土地可进入土地二级市场交易平台交易。涉及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处置的,应先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书面意见;涉及以“标准地”出让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处置的,由监管协议执行单位出具书面意见。

  加强涉地资产处置工作衔接,有关单位在国有资产处置时涉及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应征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意见,并将宗地有关情况如实告知当事人。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涉及国有资产的,应取得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同意转让的批复文件,按照国有资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加强监测监管和信用管理

  建立健全土地二级市场动态监测监管机制,加强数据统计分析,及时掌握市场运行情况及规律特征,强化土地一级、二级市场联动,加强土地投放总量、结构、时序等的衔接。适时运用财税、金融等手段,加强对土地市场的整体调控,维护市场平稳运行。

  制定土地市场信用评价规则和约束措施,将相关市场主体及中介服务从业人员信用记录纳入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对严重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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