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宁波网讯 上学必经路“暗藏杀机”
“从我们家到学校的路上,有不少窨井没有盖子。每次儿子上学,我都提心吊胆,生怕有闪失。记者同志,你们快来看看吧!”9月20日一早,五乡镇新诚村的张女士拨通了帮办热线。
据张女士介绍,大概在一个多月前的一天,8岁的儿子放学一回家就兴冲冲地说,他发现路边有很多好玩的洞,里面还有水,石头扔下去“扑通”、“扑通”地响。一开始,张女士还没有反应过来,后来她越想越不对,这些洞是做什么的?儿子会不会掉进去?
第二天一早,张女士决定送儿子上学,一路上,她发现有10多个窨井盖被偷走了,毫无警示标志的无盖窨井像一张张“狮子口”阴森森地洞开着。当时,张女士吓坏了,“儿子平时就喜欢打闹,万一不小心掉下去,肯定没命。”提起这些,张女士依然觉得后怕。
张女士曾试着打听这些窨井的主人,但没有成功。无奈之下,张女士就尽可能早上把孩子送到学校,晚上再去接回家。
可这并不是长久之计,因为工作忙,张女士有好几次都无法为儿子“保驾护航”,而每当此时,她便忐忑不安,无法正常工作。她曾安慰自己:不要急,说不定过两天,窨井的管理者就会发现这个情况。可一晃两个月过去了,窨井盖依然不见踪影,儿子上学依然面临着危险。一次偶然的机会,张女士看到了城事帮办版面,于是,有了本文开头的一幕。
12个无盖窨井虚“位”以待
接到张女士的求助电话,记者立即行动,前往五乡镇新诚村。
新诚村位于五乡工业园内。从新诚村到张女士儿子就读的贵玉小学必经一条由园区路和美迪斯路组成的Z字形的道路。在这条不足400米的道路上,12个无盖窨井虚“位”以待,随时都有可能吞噬粗心大意的路人,而且绝大多数无盖窨井周围都长出长长的野草,极具隐蔽性。这些无盖窨井的深度在2到4米,不少窨井底部积水,有些积水还较深。
还有几个窨井虽然盖子尚存,但残缺得厉害,存在较大隐患。
一位路人告诉记者,窨井盖子大约是在两个多月前不见的。两个月来,对这些无盖窨井一直无人过问。很多孩子家长为了预防意外只好每天接送孩子。
9月22日下午4点30分,记者再次来到五乡工业园园区路,只见不少家长用摩托车、电瓶车载着孩子匆匆而过。一位姓王的家长告诉记者,他是请假出来的,“实在是没办法,害怕孩子出意外。”王先生说,孩子不懂事,难免会打打闹闹,一旦不小心掉进窨井,非死即伤啊。贵玉小学三年级的林镭告诉记者:“爸爸、妈妈都很忙,没时间来接我。”林镭说,每次经过路边的黑洞时,他都会非常小心,里面漆黑一团,很可怕。
园区震惊一天全部封“嘴”
9月23日,记者把了解到的情况反映给五乡工业园区管委会时,园区负责人连称:“没想到。”
一位工作人员对记者说,五乡工业园区是十分重视窨井盖被盗问题的。“一经发现,立即补上。但是丢失现象时有发生,令人防不胜防。”
据负责人介绍,五乡工业园占地4平方公里,小区内道路众多,窨井分布十分广。因为以前窨井盖都是铸铁造的,因此丢失现象比较严重,但是只要他们发现,都会尽快补上。现在他们采用的窨井盖都是由高分子材料制成的,既牢固又没有回收价值,被偷现象就少多了。他希望园区居民积极监督和举报,杜绝类似事件发生。该负责人表示,他们马上去现场查看,如果发现,将全部补上。
9月25日,张女士给记者发来短信,表示感谢。她说:“谢谢城事帮办,无盖窨井都已经盖上盖了。我又可以安心上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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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窨井盖丢失该告诉谁
张女士的忧虑终于解除了,这次窨井盖丢失事件也没有进一步升级引发惨剧,但问题是:今后发现窨井盖丢失时,该怎么办?该告诉谁?如果修补不力,又该如何处理?
记者查阅了相关资料发现,甬政发【2003】54号《宁波市地下管线井盖管理暂行规定》对此有说法。
举报制止人人有责举报专线应当开通
该规定第七条规定:“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地下管线井盖(城市排水、自来水、电力、电信、燃气、热力、有线网络、环卫、交警等各类地下管线检查井、阀门井等的井盖和沟渠盖板),制止损毁、破坏地下管线井盖行为的义务。发现井盖丢失、损坏等情况,应当及时向产权单位或市政管理机构报告。”“产权单位和市政管理机构应当开通24小时地下管线井盖缺损举报专线电话,并配备联络人员。”
专人巡查定期巡查
该规定第八条规定:“产权单位和市政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地下管线井盖的维护和管理责任制度,配备巡查人员,对地下管线井盖实行定期巡查。”
接报后1小时内需到现场
该规定第九条规定:“产权单位或市政管理机构在巡查中发现井盖缺损的,应当立即予以复盖;对无法即时复盖或缺损井盖不属于本单位产权的,应当立即采取临时防护措施,设立警示标志,并通知有关产权单位或市政管理机构处理。”“对一时难以确定产权单位的,在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范围内,应当由市市政管理机构先行处理;在镇海区、北仑区、鄞州区范围内,应当由当地市政管理机构先行处理;代为处理的费用由产权单位承担。”“产权单位或市政管理机构在接到有关单位通知或电话报告后,应当在1小时内到达现场进行处理。”
产权单位有令不行后果严重
该规定第十三条规定:“产权单位违反本规定,不按规定修复缺损的井盖的,由市或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立即修复;因地下管线井盖缺损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等事故的,产权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记者易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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