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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草案:单位无书面劳动合同将付双薪
稿源: 京华时报  | 2007-06-25 17:10:29

  媒体报道突发事件禁令被解除

  -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

  媒体报道“禁令”被删除

  昨天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审的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删除了有关新闻媒体不得“违规擅自发布”突发事件信息的规定。

  修改后的草案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并且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而进行传播。

  原草案五十七条规定:新闻媒体违反规定,擅自发布有关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的情况以及事态发展的信息,或者报道虚假情况,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所在地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反垄断法草案

  国企禁止借垄断欺人

  昨天提请二次审议的反垄断法草案增加规定,禁止大型国企借垄断地位损害消费者利益。

  此外,草案还规定,禁止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律师法修订草案

  个人可开律师事务所

  草案规定:设立个人开业的律师事务所,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律师事务所应具备的有规范的名称、固定的执业场所和章程。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一定的执业经历,且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的律师。有符合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规定数额资产条件。此外,设立人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解读:设立个人开业律师事务所,是国外比较通行的一种做法。但目前我国现行的律师法只规定了国家出资、合作、合伙三种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修订草案在借鉴国际经验、充分考虑我国国情的基础上,对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作出了补充规定。”司法部部长吴爱英介绍。

  法庭言论不受法律追究

  草案规定: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代理、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但是,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除外。

  解读: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认为,这些规定有利于保障律师履行诉讼代理人和辩论人的职责,充分发挥法院庭审功能,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他诉讼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

  律师会见嫌疑人不被监听

  草案规定: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除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外,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委托书和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可以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在已经采取安全措施的场所内,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不被监听。

  解读:“草案这些规定在保护律师的执业权利方面有了很大进步,将有效地改善律师的执业环境。”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尹正友说。

  -就业促进法草案

  有需求家庭至少一人就业

  草案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就业与再就业援助制度,将就业援助与解决就业困难人员的生产生活结合起来,采取税费减免、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等办法,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等途径,对就业困难人员实行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

  解读:草案指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多种就业形式,拓宽公益性岗位范围,开发就业岗位,确保城市有就业需求的家庭至少有一人实现就业。在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家庭人员均处于失业状况的城市居民家庭,可以向住所地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就业援助,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经确认属于给予就业援助家庭的,应当为该家庭中至少一人提供适当的就业岗位。

  不得借传染病拒绝录用

  草案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但是,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享有与城镇劳动者平等的劳动权利,禁止对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设置歧视性限制。

  解读:有些常委会委员、地方和专家提出,实行公平就业,反对就业歧视,保障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利,是就业促进工作的一项重要原则。草案就公平就业内容进行专章集中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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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吴冠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