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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低收入家庭“居者有其屋”
稿源: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  | 2007-10-12 13:51:46

  我省出台加快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实施意见

  浙江日报杭州10月11日讯省政府日前出台了《关于加快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那么,哪些家庭才能住廉租房?廉租房保障面积标准是多少?经济适用房政策作了哪些调整?为此,记者今天采访了省政府有关部门。

  自明年起,廉租房保障范围将逐步扩大到人均收入在当地城市低保标准两倍之内、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或3人以上家庭住房建筑面积低于45平方米的家庭

  《实施意见》最大的亮点是廉租房的覆盖面和受益面扩大了。具体来说,2007年底前,全省将基本实现城市低保家庭住房困难户廉租房应保尽保。而自2008年起,城市人均收入在当地城市低保标准两倍之内、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或3人以上家庭住房建筑面积低于45平方米的家庭,都将被逐步纳入廉租房保障范围,并在2010年底前基本实现应保尽保。

  据调查,目前全省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的城市低收入家庭约有20万户,其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2平方米以下的有8万余户。按照扩大后的保障标准,未来3年全省需纳入廉租房保障范围的有3.36万户家庭。

  《实施意见》对廉租房保障面积标准界定为每户建筑面积36平方米至50平方米。具体标准则由当地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实行动态管理,并于每年3月底前向社会公布。

  廉租房保障主要采取发放租赁补贴的方式,对特殊人群尽可能实行实物配租

  《实施意见》规定,廉租房的保障采用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相结合的方式,主要采取发放租赁补贴的方式。考虑到孤寡老人、军烈属、残疾人、家庭主要劳动力丧失劳动能力及低保家庭中的无房户等特殊保障对象的实际需要,对其尽可能实行实物配租。但对这些人群中现住房面积已达廉租房保障面积80%的,原则上实行租赁补贴。

  补贴标准也已确定。实行货币补贴的,对符合条件的城市低保家庭,可按当地廉租房保障面积标准和市场平均租金给予补贴;对其他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一般不低于市场平均租金的60%。实行实物配租的,对符合条件的城市低保家庭,在保障面积标准内的,其租金按《浙江省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办法》规定的标准收取,超过保障面积标准的部分则按当地公有住房租金标准缴纳;对其他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在保障面积标准内的,其租金标准可按低保家庭廉租房租金标准适当上浮,超过保障面积部分同样按当地公房租金标准缴纳。具体标准由各地政府制定。

  廉租房不搞“终身制”,实行动态管理,一旦条件超标,即实行退出机制

  廉租房保障并非“终身制”。如果其家庭人均收入连续一年以上超过当地廉租房政策确定的收入标准,或因家庭人数减少、住房面积增加,住房面积超出当地廉租房政策确定的住房面积标准,就应收回承租的廉租房或停止享受租赁补贴。对未如实申报家庭相关情况而获得廉租房保障的,及擅自改变用途,转租、转借廉租房,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不在廉租房居住的,相关部门将取消其保障资格,收回承租的廉租房或停发租赁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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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崔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