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人均收入在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60%以下、家庭住房建筑面积低于48平方米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才能购买经济适用房
《实施意见》对我省经济适用房供应对象作了严格界定:即家庭人均收入在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60%以下、家庭住房建筑面积低于48平方米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按照这一标准测算,今后3年,全省每年需新开工建设经济适用房320万平方米左右。同时明确,凡已享受过房改购房、解困房、安居房等优惠政策且相应住房建筑面积达48平方米的家庭,已购买过经济适用房的家庭,均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房。享受廉租房保障的家庭如购买经济适用房,就不再享受廉租房政策。
经济适用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对高层、小高层则可适当放宽,但增加的建筑面积一般不超过10平方米。实施方式除购买外,对符合申请经济适用房条件,却因经济困难等原因无力购买的,可以实行租赁或“先租后买”、“租买结合”。对有稳定的补贴资金来源、房价相对稳定的城市,还可实行一次性货币化补贴的方式,鼓励符合申请经济适用房条件的家庭购买商品房。
经济适用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满5年转让的,应向政府交纳一定的价款,政府可优先回购
自《实施意见》发布起购买经济适用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满5年后转让的,应向政府交纳按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房价格或经济适用房转让成交价与原购买价格差价的50%以上比例的价款,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也可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还有,已购买了经济适用房,又购买其他住房的,原经济适用房可由政府回购,或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后,由购房人取得完全产权。《实施意见》发布前购买的经济适用房满5年的,如何上市交易,由当地政府制定相应具体办法。
用工单位要向农民工提供符合基本卫生和安全条件的居住场所,有条件的可建设农民工公寓或集体宿舍进行出租
农民工居住条件也要逐步改善。《实施意见》提出了相应的政策措施:用工单位要向农民工提供符合基本卫生和安全条件的居住场所;要求农民工自行解决居住的,要在劳动合同中明确;鼓励有条件的用工单位建设农民工公寓;农民工集中的开发区(园区),在规划建设时应充分考虑农民工生活配套设施用房,可以集中建设集体宿舍,向农民工出租;“城中村”改造时,可在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的前提下,引导当地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建设向农民工出租的集体宿舍。
对解决城市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实施意见》提出了两项具体措施:一是切实增加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供应;二是积极培育和规范住房租赁市场,引导城市居民特别是新进入城市就业安家的各类人群通过租赁等方式,解决居住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