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暂行办法》今起实施,包括医学、法律专家在内的医疗纠纷理赔处理中心和人民调解委员会强力介入,患者今后多了一个说理的地方
《宁波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暂行办法》今日起正式实施。昨日下午,宁波市医疗纠纷理赔处理中心和人民调解委员会也正式成立并揭牌。随后,市政府法制办、市公安局经文保支队、市保监局、市司法局、市卫生局等部门联合就《办法》实施举行新闻发布会。
发生纠纷不用去医院闹
据了解,该办法引入了医疗责任保险和人民调解处理医疗纠纷的新机制,以公平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依法妥善处置医疗纠纷,切实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和社会安全稳定。
市卫生局有关负责人称,今天成立的医疗纠纷理赔处理中心和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为了更好地处理医疗纠纷情况,让患者多一个可以申诉的地方。今后患者如果在医院发生了医疗纠纷,根本用不着去医院吵闹,可以到医疗纠纷理赔处理中心来讲道理,寻求合理的赔偿,人民调解委员会也会及时地介入进行调解。
现实严峻需要刚性约束
为什么要以政府规章的形式专门制定一部有关医疗纠纷的办法呢?
市政府法制办有关负责人称,近年来,医患关系比较紧张,医疗纠纷呈逐年增加趋势。自2004年1月至2006年年底,我市卫生行政部门及医疗机构共受理医疗纠纷投诉3763件。医务人员被打、医院被砸事件时有发生,而且索赔金额越来越大。不仅直接危及医务人员人身安全,干扰了正常的医疗秩序,而且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也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之一,引起了政府和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造成医患关系紧张的原因,既有医方的原因,医务人员服务技能、服务态度的问题和医疗机构管理水平、能力的问题;也有患方的原因;另外医疗纠纷处置机制不完善,也不利于高效便捷地处置医疗纠纷。 市卫生局和市公安局在2004年、2006年先后联合下发了 《宁波市重大医患纠纷处置暂行办法》、 《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宁波市重大医患纠纷处置暂行办法>的通知》,在一定程度上确实对处置医患纠纷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但面对日益严峻的现实,这两个规范性文件缺少刚性,约束力不强,非常有必要通过制定相应的政府规章,建立严密的医疗纠纷预防与报告制度,创新医疗纠纷解决机制,明确市政府相关部门的职责,规范处置程序和处置办法,快速有效地化解医疗纠纷,维护正常的医疗秩序,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从而缓解医患矛盾。
第三方介入增加公平性
该办法最鲜明的特色是创新机制。
首次引入保险理赔机制和人民调解机制,通过第三方介入的形式,以专家库为技术支撑,增加医疗纠纷处置的公平性、专业性和规范性。一是推行医疗责任保险,在保持原有处置渠道的前提下,明确医疗机构按国家和市有关规定参加医疗责任保险,承担医疗责任保险的保险机构应设立医疗纠纷理赔部门;索赔额1万元以上的,医疗纠纷理赔中心参加处理。二是实施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制,明确市和县(市)、区设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负责医疗纠纷的人民调解工作。
规章明确规定了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在加强医院管理、保障医患双方合法权益、正确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和加强医疗机构治安管理等方面的职责,明确了相关部门和单位的职责义务及相应的处理程序,建立了具体的制度和工作规范,为依法妥善处置医疗纠纷发挥应有的积极作用。
医务人员要如实告知病情
办法规定,医务人员应当遵守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操作规范;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努力钻研业务,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技术水平;在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的前提下,如实告知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及医疗费用等情况,并及时解答其咨询,积极预防医疗纠纷的发生;要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书写病历资料,不得隐匿、伪造或者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
同时,也规定患方应当尊重医务人员,依法维护自身权益和解决医疗纠纷,维持医疗机构正常的医疗秩序。各方声音
市政府法制办:专家服务方便患者
市政府法制办有关人士说,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医疗纠纷处置可以有双方协商解决、判定为医疗事故后卫生行政部门调解或直接向法院起诉等三条途径。而我市的《办法》实施后,在原有三条途径的基础上,增加了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途径。人民调解委员会独立于卫生系统,聘有相关医学、法律方面专家为其调解处理医疗纠纷提供免费的技术咨询服务。因此,由其处理医疗纠纷,公信度高,公正公平,且处理纠纷成本低、时间短,可以极大方便患方。
制定出台这样一个政府规章,最重要的目的之一是保护患方合法的权益,所以规章明确了患方在就医过程中所享有的权利。
市公安局:“医闹”滋事依法处理
市公安局有关人士表示,规章的制定实施,出发点是引导医患双方都能够依法解决纠纷。规章强调公安部门必须严格执法,目的正是为了维护法律尊严,依法保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依法维护社会稳定有序。
规章规定,公安机关接到关于医疗纠纷的治安警情后,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处置:立即组织警力赶赴现场;开展教育疏导,制止过激行为,维护医疗秩序;依法处置现场发生的各类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患者在医疗机构内死亡,患方拒绝将尸体移放太平间或殡仪馆,劝说无效的,现场处置民警可以依法移放尸体。
据介绍,规章对患方在医疗纠纷处置过程中妨碍正常医疗秩序的也进行了限制。如患方聚众占据医疗机构诊疗或办公场所,寻衅滋事的;拒不将尸体移放太平间,或在医疗机构拉横幅、设灵堂或张贴大字报,经劝说无效的;阻碍医师依法执业,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医务人员或者侵犯医务人员人身自由、干扰医务人员正常生活的;破坏医疗机构的设备、财产和重要文件资料的,以及其他扰乱医疗秩序的行为,情节严重的等,有以上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市保监局:限制医疗机构权利
市保监局有关人士称,规章相关配套文件规定,参加医疗责任保险所承担的全部保险费,由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共同承担。医疗机构承担的保险费从医疗机构业务费中列支,不得提高医疗收费标准和增加患者负担。医疗纠纷发生之后,医患双方可以直接协商解决,但医院无权任意赔偿。
规章明确规定,患方索赔金额超过1万元的医疗纠纷,由医疗纠纷理赔处理中心及其专家成员负责调查、分析、评估、协商、鉴定与应诉等理赔工作,并规定给予合理赔补偿;医疗机构再也无权私下承诺与给予。之所以对医疗机构的权利进行限制,一是为了通过保险机构介入,明确医疗责任,并落实责任追究;二是切实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市司法局:引入人民调解机制
市司法局有关负责人称,在医疗纠纷中引入人民调解机制,是为了更好地保障医患双方的利益,按事实为准则,不会倾向于任何一方。当医患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不成时,可以向医疗机构所在地的调委会申请调解。符合受理条件的,调委会应当及时受理;调解遵循自愿、平等、合法与公开、公平原则;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调委会应当自受理调解开始之日起1个月内调结;到期未结束的,视为调解不成,双方当事人同意延期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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