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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华银负责人石雪被控贪污2.6亿案二审
稿源: 千龙网  | 2008-07-10 08:08:51

  指控罪行三 私分国有资产

  法院一审查明,大连证券公司未经董事会决议,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其行为已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私分国有资产264万余元。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涉嫌犯罪单位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宣告破产的应如何进行追诉问题的批复》精神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对海南赛格、大连证券等公司及所属营业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的会议纪要》的要求,对大连证券公司不再追诉单位的刑事责任,只依法追究单位犯罪有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被告人石雪是大连证券公司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应予惩处。

  指控罪行四 金融凭证诈骗

  法院一审查明,海南华银公司、大连证券公司伙同河北省证券公司秦皇岛证券交易营业部、广发北方证券公司、秦皇岛市商业银行、无锡商行天湖支行、新华证券公司等单位,利用伪造的金融凭证诈骗中国人民银行巨额兑付资金,其行为均已构成金融凭证诈骗罪。

  因海南华银公司、大连证券公司已被停业整顿、关闭、撤销或者宣告破产,对海南华银公司、大连证券公司不再追诉单位的刑事责任。在单位共同金融凭证诈骗犯罪中,海南华银公司、大连证券公司分别与新华证券公司及被告单位秦皇岛营业部、广发北方证券公司、秦皇岛市商业银行、无锡商行天湖支行相互勾结,伪造“国分券委托代售协议书”27份,“代售授权书”3份,伪造未兑付的“海南华银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代保管凭证”43684笔,金额共计140876.4万元(其中本金110550.8万元,利息30325.6万元),共同实施金融凭证诈骗犯罪。被告人石雪是海南华银公司、大连证券公司金融凭证诈骗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已构成金融凭证诈骗罪。

  指控罪行五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与合同诈骗

  大连证券公司通过其下设的解放街营业部、瓦房店营业部、中山路营业部三家营业部,共销售虚假国债2.4亿余元,目前尚未兑付的金额约为7亿余元,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大连证券公司与晓峰公司签订所谓《国债认购与托管的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的目的不是为了认购国债而是为了处置北京某单位的兴隆物业项目、兆龙饭店30%股份及对中兴信托投资公司1200万元的到期债权等资产。大连证券公司将晓峰公司的25000万元资金挪作他用到期不能归还的行为系民事违约行为。根据我国《刑法》有关规定,大连证券公司不构成合同诈骗罪。因此,被告人石雪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日前,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后认为,综上所述,被告人石雪犯贪污罪、挪用公款罪、私分国有资产罪、金融凭证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梁勇犯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应当数罪并罚,遂依法作出判决称:决定对石雪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决定对梁勇执行无期徒刑。

  公诉机关抗诉 石雪梁勇上诉

  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后,公诉机关——海口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该判决对石雪贪污罪的判决适用法律错误,量刑畸轻,于是提起抗诉称:石雪7次贪污,数额特别巨大,累计贪污数额高达2 .6亿余元,情节特别严重;石雪一人犯数罪,主观恶性深,社会危害极大;石雪没有任何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

  同时,石雪和梁勇也不服本判决。石雪提起上诉称:一审判决关于他贪污罪、挪用公款罪、私分国有资产罪的判决,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其罪名不成立;一审判决对于他犯有金融凭证诈骗罪(未遂)、犯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量刑过重。梁勇提起上诉称,原审判决认定大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为国有公司属认定事实错误,且与法相悖;原审判决认定梁勇犯贪污罪及挪用公款罪是错误的。昨日的庭审过程中,控辩双方展开了激烈辩论。由于案情重大、复杂,省高院没有当庭宣判。来源:海南特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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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周倩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