巩固案件专项治理成果
在2008年中工作会议上,银监会主席刘明康披露,今年上半年,银行业金融机构累计发生百万元以上案件29件,同比减少21件;百万元以上案件风险金额3.6亿元,同比减少3.7亿元。
“银监会成立案件稽查局,将巩固银行业案件治理的成果,进一步遏制案件频发的势头。”银监会有关人士告诉记者。
从2005年2月开始,银监会就在全国范围内开展银行业案件专项治理工作。当时中国银行高山案等大案要案暴露,引起了中央领导的高度关注,要求银监会牵头中央及国务院相关部委对银行业案件进行专项治理。
银监会有关人士认为,今年以来,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防控工作总体形势较好,案件数量、涉案金额、风险金额都大幅度下降。但是,也存在个别银行为了粉饰太平,把大案拆成几个小案分头报送,银行业机构案件的形势依然严峻。
“当前必须清醒地看到,银行业面临的案件风险有增无减。”上述银监会人士分析,今年银行业案件的形势比较严峻,随着奥运会的举办,围绕体育赛事展开的地下赌博活动将更加猖獗,有可能刺激一些人铤而走险,通过银行电子网络或营业网点实施金融犯罪。
另外,在国内外经济增长放缓、国内信贷规模受控的形势下,企业资金普遍趋紧,银监会反复提示的“假权证、假报表、假按揭、假注册资本”等“四假”案件数量呈上升势头,并且衍生出新的表现形式。
近期比较典型的主要有两类:一是克隆票据诈骗案件频发,犯罪分子独立或采取内外勾结的方式持克隆票据向银行办理质押贷款和贴现业务。二是个贷业务变异风险加大,即以个人名义向银行申办汽车、住房按揭贷款,实际使用资金和承担偿还义务的是企业,企业通常是在贷款申请、抵押登记、分期还款等环节采取虚构贷款用途、出具虚假收入证明、伪造借款人签字和首付款证明等手段,达到骗取银行资金和掩盖贷款真实用途的目的。
在这种银行业案件风险加大的背景下,能否遏制案件高发的势头将是对新设立的案件稽查局的严峻挑战。
准司法权利器
银监会人士介绍,案件稽查局的成立,银监会将充分运用法律赋予的准司法权。
对银行业案件稽查局来说,对涉嫌案件的金融机构进行调查已经没有法律障碍。去年7月1日实施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有权查询涉嫌金融违法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关联行为人的账户;对涉嫌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的,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申请司法机关予以冻结。”
而且,案件稽查局不仅可以对金融机构进行调查,更可以对涉案的企业和个人进行调查,这无疑大大拓宽了案件稽查局的调查范围,对案件调查的穿透力是极大提高。
根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二条规定,银监会对银行业机构进行检查时,对企业和个人享有延伸检查权。这些延伸检查权包括:询问有关个人和单位,要求其对有关情况做出说明;查阅、复制有关财务会计、财产权登记等文件、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毁损、伪造的文件、资料予以先行登记保存。而之前的法律规定,上述权力只能对金融机构行使,对个人和企业就行不通,这使得对内外勾结作案的查处仅仅停留在银行层面上,监管部门很难对其彻查。
“如果有阻碍银行业案件稽查局工作人员依法执行检查、调查的,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银监会人士告诉记者,“案件稽查局将会充分利用法律赋予的手段,对银行、企业和个人进行检查,但同时也会按照法律的规定,不会超越法律的授权界限。”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记者 孙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