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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一家民企合法财产被无故扣押 陷入困境(图)
稿源:  | 2008-08-25 09:58:39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向清远市颁授了“中国再生铜都”牌匾

因自己的产品被扣押,曾志强的小企业无法重新启动
  来源:半岛网 产品遭检察机关扣押 广州一家民营企业陷困境

  核心提示:2008年7月7日,曾志强、郑杏娣等三人失魂落魄来到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他们清楚地记得这已经是第四次从广东清远来长沙了,每次都是抱着美好希望而来,失望而去。他们做梦都没有想到自己上百万的合法财产会被湖南省江华县检察院的一纸决定所虐夺。去年,曾志强、郑杏娣等三人的小企业被迫停产,多次上访告状却遭遇“踢皮球”。这次来到湖南高院,还是希望有关领导主持公道挽回他们的损失。

  合法财产无缘无故被扣

  曾志强、郑杏娣等三人是广东省清远市石角镇人,几年前,他们还是种地的农民。随着当地经济发展,石角镇人民政府提出“发展循环经济,打造再生铜都”的发展思路,吸引了云南铜业、江西铜业等我国铜业龙头企业的到来,石角镇很快成为清远市经济强镇。由于农民土地被征用无法耕种,曾志强、郑杏娣等三人像其他村民一样将土地补偿款办起了小企业----再生铜加工。当他们信心百倍大干一场时,劫难却无任何预兆降临在他们的身上。

  2007年5月16日,曾志强、郑杏娣等三人从清远市发了两车杂铜到湖南省江华县粤华金属制品厂加工,经过一天的提炼,两车杂铜共加工出来669块铜坯。5月17日,正当曾志强派司机将两车加工好的铜坯运回广东时,江华县检察院几名办案人员将正上路的两货车全部扣押,在将669块铜坯全部卸下后,两货车才被放回广东。

  得知669块铜坯被江华县检察院扣押后,曾志强等人感到疑惑!“我们是做的合法生意,产品怎么被检察院扣押?”后来,他们看到了江华县检察院下发的扣押决定书,上面显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和第八十九条的规定,本院决定对有关物品、文件予以扣押。

  曾志强告诉记者,他看到检察院的扣押决定书之后,立即上网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和第八十九条的规定。其中《刑法》第四十三条显示: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并且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第八十九条显示: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进行侦查,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依法先行拘留,对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逮捕。“上面的规定与我们的铜坯根本占不上边,江华县检察院简直是抢劫。”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曾志强的情绪显得特别激动。

  据记者了解,被扣押的669块铜坯每一块重约25公斤,当时的市值价超过120万元。“这是我们几家人多年积蓄以及土地补偿款。”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曾志强说,这么多铜坯被无故扣押,使得我们每个人都欠下了一身债,这一年多时间来没过几天安稳日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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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朱慧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