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蔬菜进宁波须带“身份证”
稿源: 东南商报  | 2008-11-04 07:39:09

  从2002年年底开始施行的《宁波市食用农产品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将作重大修订,新的《宁波市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刚刚出炉。在“奶粉事件”、“鸡蛋事件”等一系列食品安全问题发生后,这次管理办法的修订尤其引人关注。昨天,市政府法制办就草案中的相关问题举行了立法听证会,来自各相关部门的代表和消费者代表提出了不少意见和建议。

  食用农产品安全档案,该怎么记?

  《宁波市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修订草案)》除了明文规定禁止食用农产品生产者使用未经依法许可的或已明令禁止生产销售的农药、肥料、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外,还特别强调,农业投入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农业投入品经营档案,详细记载其经营农业投入品的名称、采购日期、生产日期、保质期限、销售时间、销售数量等一系列信息。至于农产品,草案中明确规定,无论是生产还是销售,也都要有详细的档案记录。

  新增的记录档案制度得到了多数代表的赞同。市人大代表华惠萍建议,记录档案可以做得再细些,涉及的面再广一些。比如食用农产品的生产者,可以同时做好农业投入品的购进档案和农产品的销售档案。档案的保存期限最好不少于两年,因为很多食品安全问题并不是马上就能暴露出来的。

  问题农产品,该如何召回?

  消费者对于存在安全隐患的食用农产品的知情权和退货权也是《宁波市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修订草案)》的一大亮点。草案中明确规定,农产品生产者发现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或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并召回产品。

  多数代表对此表示赞同,但也有些代表对其中“召回”的操作细则提出了意见。蔬菜副食品批发市场的代表董正中、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代表赵微琴均指出,在一些正规的超市或商场,消费者固然可以凭销售小票退货。可是,如果消费者是从一些小商小贩那里买的东西,退货权就很难保证。她建议,当食品安全问题发生后,政府可以做一个紧急预案,由指定的部门来召回食品。

  免检产品,该不该检?

  不是什么农产品都可以进市场的,草案中新增了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列入市场准入制度名录的食用农产品经质量安全检测合格后方可进入规定市场销售。而对于取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或有机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的,在证书有效期内准予免检入市销售。

  代表们对准入制度举双手赞成,但对“免检产品”却提出了质疑。“免检产品到底是如何鉴定的?真的能让人放心吗?”市消费者协会的代表翁月珍提出,如今不少出了问题的产品都曾是“免检”产品,未经检测就进入市场的产品难以让消费者安心。

  那么多部门,到底谁来管?

  听证会上代表们讨论最多的还是农产品安全的监管问题,由谁来管,如何来管成了热点。虽然《宁波市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修订草案)》第5条中对于相关部门的具体职责作了划分,但政协委员诸敏认为这种划分还不够明确。

  诸敏说,牵涉到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的部门有许多,包括农业、林业、渔业、工商、质监、卫生、出入境检验检疫等,各个部门“分段管理”,中间很难做到不脱节。看似那么多部门在管,出了问题往往找不到能一个说话的,他希望管理可以划得再细些,同时明确各部门的法律责任。

  除了相关部门外,菜市场、超市的开办者也有管理的责任。草案中明确规定,他们对进入本场所销售的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承担管理责任,同时还要设立检测机构或委托法定检测机构对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进行检测。

  对此,不少菜市场的代表提出了意见,海曙区中心菜市场代表查曼丽说,在他们市场的经营者多是些自产自销的散户,加起来共有四五百家,挨个儿检测有一定的难度。最重要的是,市场管理员没有执法权,说话没分量。因此,她觉得对于散户的管理细则还需要从长计议。

  “市场里的东西有人管,那马路菜场怎么办?”江东华严菜市场的代表余信国提出,因为菜市场的准入门槛高,许多经营者把摊位摆在了市场外面。这些马路菜场商品的质量安全管理是一个盲区,应该增加具体细则对马路菜场加以控制。

任何食用农产品入市都不应享受“免检”待遇

    拟实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是本次修订的重要内容。按照修订设想,列入市场准入制度名录的食用农产品,应当经质量安全检测合格后方可进入规定市场销售。对这一点,许多参加听证会的代表都给予充分肯定,但同时也指出,鉴于当下国内食品安全方面出现的问题,在市场准入制度实施过程中,任何食用农产品入市销售都不应享受“免检”优待。 >>>详细

【编辑:赖小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