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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天门城管打人致死案续:受害者家属提起上诉
稿源: 湖南电视台-etv《法制周报》  | 2008-11-14 07:43:52

睹物思人。捧着丈夫生前的遗照,曾静芳时常会想起过去的一切。

  核心提示:11月10日,广受关注的“天门城管致人死亡案”作出一审判决,4名打人干部均被判刑。由于认为判决太轻,死者家属已上诉。

  ⊙本报记者 李俊杰

  颇受关注的“天门城管致人死亡案”终于等来了一审判决。

  11月10日,湖北省潜江市法院对天门城管人员打死拍照男子魏文华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原天门市城管局党组成员、纪检组长孙代榜被判有期徒刑6年,原天门市环卫局局长熊巍被判5年,原天门市城管局城南执法大队大队长鄢志明被判5年,原天门市城管局城北执法大队大队长胡落红被判3年。裁定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曾静芳(死者魏文华的妻子)等的起诉。

  参与打人者均获刑

  2008年1月7日下午5时许,天门市城管工作人员在天门市竟陵办事处湾坝村因填埋垃圾与湾坝村村民发生冲突,并引发打斗。驾车路过此处的天门市水利局水利建筑工程公司总经理魏文华目睹情景后,下车用手机对城管的粗暴执法过程进行拍照,被发现后遭城管群殴致死。后经司法技术鉴定,魏文华系因外伤诱发冠心病急性发作而死亡。

  事情发生后,在有关部门协调下,天门市城管局向死者家属赔偿了34.8万元,另给予经济补偿33万元,魏文华所在公司给予抚恤费25.2万元。

  潜江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孙代榜作为天门市城市管理局党组成员、纪检组长,对天门市城市管理局组织实施的本次活动负领导责任。被告人熊巍、鄢志明、胡落红作为天门市城市管理局下属部门的负责人,直接参与了殴打被害人魏文华。因此,被告人孙代榜、熊巍、鄢志明、胡落红的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原告已提起上诉

  此外,潜江市人民法院判决称,案发后,四被告人经天门市城市管理局领导通知,先后到天门市公安局分别交代了伤害魏文华的事实,但在法院审理过程中,熊巍、鄢志明翻供,否认了参与殴打魏文华的事实。故应当认定孙代榜、胡落红具有自首情节,不能认定熊巍、鄢志明有自首情节。胡落红归案后检举揭发他人的犯罪事实,并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依法应认定其有立功表现。

  而在此之前,4名被告人曾两次当庭翻供:8月22日,该案在湖北潜江市人民法院开审。在此次庭审过程中,公诉人提供了一系列证据,认为4名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依法追究4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4名被告人当庭全部翻供,否认曾直接殴打被害人魏文华,并指出当初认罪是因为天门市公安局的刑讯逼供。 由于被告人当庭翻供,9月17日,法院再次开庭审理,4名被告人再次翻供,称此前的有罪供述是遭公安机关诱供和恐吓、威吓。直到11月10日,法院对涉案4名被告人作出宣判。

  11月12日,死者家属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近期,他们将就这个案件的民事部分提起上诉。对于案件的刑事部分,他们已经向潜江市检察机关提出抗诉申请。

  据《法制周报》记者了解,11月13日上午10时,死者家属正式向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家属要求四被告赔偿魏文华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家属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28万多元。

  事实上,天门城管致人死亡案并非偶然。这是继2006年北京因1名城管人员被小贩杀死,城管粗暴执法和暴力执法之后又一次最为恶劣的事件,城管部门与老百姓尖锐的矛盾冲突层出不穷,实际上暴露了城管权限合法性的深层次问题。

  天门某城管队员在接受警方询问时透露,在平时执法过程中,领导要求他们对不服从管理的人拳打脚踢。用原城管局长齐正军的话说,是“用粗暴对野蛮”。“我们平时执法带队的领导要么带头动手打人。要么发号施令,我们动手。在执法活动中出手打人的,领导都要表扬和提拔。若不动手的,则会遭到领导批评”。

  相对于案件本身而言,死者家属的前代理人,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教授李扬对制度层面的问题更为关注。李扬认为,城管部门作为政府机构及其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本身值得怀疑,城管部门是上个世纪90年代末政府机构改革的产物,同政府原有职能部门的职责划分不清,最重要的是,目前其行政行为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缺少制度和规范约束,容易造成越位、违法和滥用职权。

  同时,国家应尽快完善关于城管部门统一的立法,明确其职责范围和行政手段,各级地方政府形成地方性规章制度,切实做到依法管理、依法行政,才能从根本上避免此类悲剧重演。

  “从根本上解决城管的合法性问题,是当前的重点,否则,这样的矛盾到达一定程度,终究会爆发的。”李扬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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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吴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