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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天门城管打人致死案续:受害者家属提起上诉
稿源: 湖南电视台-etv《法制周报》  | 2008-11-14 07:43:52

  死因鉴定成关键

  在不少人看来,法院认定被害人的死因是“被害人魏文华系特殊体质,被告等人的伤害行为只是其死亡的诱因”,应当说这是法院最终减轻处罚的重要因素。因此,影响该案件判决的关键因素是死因鉴定。

  死者家属认为,魏文华生前并无冠心病史,魏的妻子曾静芳说,魏文华生前每年都要定期检查一次身体,“未发现有此病”。

  对于司法鉴定结果,死者家属仍认为存在诸多疑点,多次提出重新鉴定。但法院坚持认为,鉴定结果是由公安部专家作出的,具有权威性和科学性。因此,家属的民事诉讼和鉴定申请被法院驳回。

  死者家属的代理律师之一,北京义派律师事务所律师徐建国认为,从该案件审判结果来看,刑事部分有点畸轻,城管人员对魏文华殴打并致死,4名被告最多的也只判了6年,判决太轻,将依法提起上诉。

  两大争议焦点

  西北政法大学刑法学教授冯卫国表示,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无期徒刑或死刑。”本案中虽有足够证据证明各被告人实施了故意伤害行为,但根据公安机关的鉴定结论,魏的死亡直接原因是冠心病发作,而并非外力作用下致死。也就是说,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告人的伤害行为同被害人的死亡结果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而因果关系问题是故意伤害案件中必须考虑的一个因素。因此,法院没有认定被告人的行为属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情形,而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这一量刑幅度内判决,是有证据支持的。当然,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所有的证据都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华东政法大学司法研究中心秘书长、法学博士王恩海认为,在本案中,被害人的代理人向法庭申请重新鉴定被害人的死因,法庭没有接受这一申请。我国司法部《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重新鉴定:(一)原司法鉴定人不具有从事原委托事项鉴定执业资格的;(二)原司法鉴定机构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组织鉴定的;(三)原司法鉴定人按规定应当回避没有回避的;(四)委托人或者其他诉讼当事人对原鉴定意见有异议,并能提出合法依据和合理理由的;(五)法律规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重新鉴定的其他情形。

  就被害人家属而言,提出被害人生前并不患有冠心病应当已经符合第四项中的“合理理由”(当然要有相应证据证明),法院在没有通知鉴定人出庭作证,给予被害人一方充足理由的情况下,否决被害人代理人的申请,略显武断,理由并不充分。

  此外,王恩海说,如果根据现有法医鉴定确定的被害人的死因,从刑法理论上讲,这属于被害人有特殊体质的案件,在确定被告人是否承担刑事责任的问题上涉及到对刑法因果关系的理解。刑法中的因果关系理论一般认为,在这种情况下,被告人的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但是否承担责任,要看被告人事先是否知道被害人有特殊体质。从本案看,被告人与被害人素不相识,从情理可推知,被告人无从得知被害人有特殊体质,那么,被害人的死亡就属于意外事件(被告人的殴打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因被害人的特殊体质而中断)。在这种情况下,即使要追究被告人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适用的法律条文应当是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1款(故意伤害致人轻伤),而非第2款“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规定,而要适用第1款的前提条件是必须有证据证明被告人的行为导致了被害人的轻伤,但庭审重点并不在此。

  所以,如果采纳现有的法医鉴定结论,只能适用第二百三十四条第1款,但法院却适用了第2款的规定并减轻处罚,即法院的判决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方面存在不可调和的矛盾。

  王恩海表示,减轻处罚是否得当是该案的第二个关注焦点。

  《刑法》六十三条第1款规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法院认定的4名被告人的量刑情节中,被告人孙代榜是主犯并具有自首情节,熊巍、鄢志明是从犯并有翻供情节,胡落红是从犯并具有自首和立功情节。

  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对从犯,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六十八条规定,对立功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这里涉及到法院如何裁量案件中的所有量刑情节。对被告人孙代榜而言,其是主犯,自首的量刑情节是“可以型”的多幅度量刑情节,一般认为,在这种情况下,法院不应当采纳减轻处罚(从轻在前,减轻在后),至多可以采纳从轻处罚(还有观点认为,这两种情节抵消了,连从轻也不能考虑)。被告人熊巍、鄢志明是从犯,这仍然是“可以型”的多幅度量刑情节,考虑到其翻供,属于认罪态度不好,司法实践中对此一般是酌情从重处罚,在这种情况下,法院选择减轻处罚理由并不充分。被告人胡落红是从犯并有自首和立功情节,并无其他从重处罚情节,法院考虑对其减轻处罚是有法律依据的。

  所以,王认为,对4名被告人的减轻处罚,从法定量刑情节角度出发,只有对被告人胡落红减轻处罚具有充分的依据,其他3名被告人并无充足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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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吴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