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6月5日,天津市民李惠芬被河北省新乐市公安局以涉嫌票据诈骗罪刑事拘留,此后,一直被羁押在距津300公里之外的新乐市看守所。2008年6月3日,新乐市人民检察院出具刑事赔偿决定书,确认其无罪,羁押1459天,赔偿其144893.29元。
李惠芬说:“我获得了国家赔偿,但这都是纳税人的钱。我一定得要个说法,追究有过错的办案人员的责任,不能拿纳税人的钱为个别人的过错埋单。”因此,现在她正在为了讨说法四处奔波。
生意往来开出远期支票 是否“空头”成羁押理由
李惠芬家住河北区元纬路附近,早在上世纪八十年代,她就涉足自行车轮胎生意,生意越做越大。案发时,李惠芬在武清王庆坨有个生产乳胶的厂子,当时还兼做自行车胎的销售代理,生意很红火。谁料到,2004年3月15日,李惠芬在生意往来中开出的一张远期转账支票,日后竟成了一连串劫难的导火索。
2004年6月5日,李惠芬安顿好厂里的工人,准备去附近的饭店吃饭。“我刚走出厂门,就遇到几名陌生男子,自称是新乐市公安局的办案人员。他们把我押上了一辆紫色的桑塔纳轿车。”原来,李惠芬3月15日开出的那张支票未能兑现,新乐市公安局以此认定其涉嫌票据诈骗。
李惠芬表示, 她与河北省新乐市三星橡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星)有多年的业务往来,既销售三星的内外胎,也生产原料胶。其间,她与三星公司发生过多次经济纠纷,一直未得到根本解决。2004年3月15日,李惠芬给三星开了一张2个月的远期转账支票,但由于三星公司未给她开具增值税发票,导致76700元的货款无法到账,从而没能按期支付货款。“按照国际惯例,必须由供货方出具增值税发票,收货方才能付货款。”作为中间人的李惠芬认为,是三星的过错造成支票无法兑现,不存在票据诈骗的情况。“上述诸多环节没实现的情况下,三星的强行划款成了此案的导火索。”
在以后相当长的时间里,李惠芬的一再陈述没起作用,办案人员坚持认为她开了空头支票,涉嫌票据诈骗。
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法院审理过后裁定撤诉
同年6月16日,新乐市公安局对李惠芬执行逮捕。6月22日,她被以涉嫌票据诈骗罪为由移送新乐市检察院审查起诉。6月23日,该检察院对其提起公诉。
6月25日,检察院又将此案退回公安局,补充侦查决定书上写着:“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请补充侦查李惠芬诈骗他人财物的故意和目的的证据。”2004年8月24日,新乐市法院对李惠芬涉嫌票据诈骗一案开庭审理。10月13日,此案第二次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