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称为中国粮油第一案的“中盛粮油案”近日再起波澜。
11月20日,浙江东方公告称,光大银行杭州分行因与该公司旗下子公司浙江东方集团浩业贸易有限公司(下称“东方浩业”)之间的信用证纠纷,一纸诉状将其告上了法院。
在此之前,浙江东方为民营外贸公司浙江省中光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光公司”)进口棕榈油,而由光大银行开信用证并垫付货款,并把价值1366万美元的进口油放到天津中盛货仓,但随后油被天津中盛私自盗卖。后经各方调查,中光公司和中盛粮油原是同一控制人。
因而,浙江东方向天津中盛和中光公司讨债,光大银行又向法院起诉浙江东方。
事已至此,谁来为这笔粮油纠纷案买单了?是浙江东方还是天津中盛,或成无头案?
高额代理费下的陷阱?2008年7月12日,浙江东方发布公告称,公司控股55%且注册资本为人民币700万元的子公司东方浩业与浙江省中光实业有限公司签订了《委托代理进口合同》,由浩业公司通过银行开具信用证,为中光公司代理进口货值约1366万美元的棕榈油。货物到港后,储存于天津某公司油库中。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浩业公司发现合同方存在合同诈骗的嫌疑,并迅速进行了报案,公安机关于6月17日刑事立案。
所谓“中国粮油第一案”——“中盛粮油案”的冰山最大一角至此浮上了水面。
在许多网上公开招聘的网页上,前述公告中所指的中光公司如此描述自己——“本公司是一家专业从事进口棕榈油业务的企业,年销售量高达十个亿。”
浙江省工商局的企业档案资料则显示,中光实业的经营范围复杂多元,除了粮油制品的批发零售之外,它的经营业务还包括了实业投资、投资咨询、二手车销售等多项业务。
那么,一家本身就从事进口棕榈油业务的外贸企业为何要转而委托另一家企业代理进口?关键就在于信用证。
业内人士介绍,以中光公司的资质,大量申请信用证,一定会遭到银行拒绝。而像浙江东方这样的大型国有外贸公司,资质良好,资金雄厚,在银行开信用证就“很方便”。
据了解,委托代理在业内很常见。对于这种申请信用证的需要,委托和被委托方公司都心知肚明,一般代理费在1%。由于向银行申请信用证的是被委托公司,所以某种意义上说,被委托公司承担了风险。
“双方之前并没有合作过”。不过,东方浩业有知情人士对媒体表示,中光公司所支付的代开信用证代理费比较高。
也就是说,如果以1366万美元贸易额的1%来计算,这笔代理费就大约近100万人民币。对于注册资本仅为700万元的东方浩业来说,这不可谓不是一块让人动心的“奶酪”。
然而,高额代理费“奶酪”下,却可能埋伏着钱去油空的陷阱。
幕后操纵人利用信用证套利?东方浩业在接受中光公司的委托后,向中光公司指定的天津中盛进口棕榈油。据悉,天津中盛粮油是国内最大的民营食用油进出口商之一,货主也一向很放心与其合作,双方签订委托进口棕榈油合同后,货主一般通过银行将货款打到天津中盛粮油的账上,进口来的棕榈油由天津中盛粮油负责存放,再由货主负责销售。
然而,其后事情的发展,浙江东方方面却并不愿意多谈。
不过,“中盛粮油案”中另一家同样受骗的贸易公司杭州热联进出口有限公司(下称“热联”)的经历或许可以提供这个“陷阱”是如何布置的线索。
据悉,热联在接受一家外贸公司宁波杉科的委托后同样向天津中盛购买了大批棕榈油。签订合同,开信用证,一切如常。提单到手,热联确认货至天津仓库,议付行完成付款。
但是,当热联通知宁波杉科缴付货款之时,才发现钱始终无法到位。热联本以为提单尚在手,亦是另一种保障,便向中盛天津要求提货。
“仓库里几乎没有多少油了。”热联方面很快发现天津中盛根本无法交割实物。
随后,经警方证实,宁波杉科、中光公司和天津中盛粮油等企业都有着同一实际控制人——浙江商人王伟。
这个环环相扣的陷阱就此明了:王伟以高代理费为诱饵,用其实际控制的宁波杉科、中光公司等企业与多家公司签订委托进口棕榈油合同,利用粮油进口船期与三个月信用证贷款期的时间差,将信用证套现来的资金在宁波进行短期放贷,获取高额利息;另一方面,在高利贷出现大量坏账,不足以偿付信用证贷款时,其又通过低价盗卖存在天津中盛粮油仓库中的棕榈油进行资金周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