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融券试点渐行渐近130/30基金或成创新品种融资融券需另等细则证监会先行窗口指导融资融券细则正在日渐明朗或为分散授信模式融资融券业务开闸尚待修订试点办法相关内容融资融券:中国着手改变资本市场“单边市”缺陷
中国证监会副主席庄心一昨日(16日)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证券公司融资融券试点在规则设计和准备工作中始终关注四个方面:一是积极,二是务实,三是周密,四是力求试点的进程和效果最优化。在这里面,对于最优化的考虑可能会对试点的时间形成一些影响。”
昨日,庄心一出席了中国社科院主办的“改革开放30年国际学术研讨会”,并在发表演讲之后回答了记者关于融资融券试点进展的提问。
在演讲中,庄心一回顾了证券公司的发展历程,并指出了证券公司发展的特点。他指出,证券公司通过多年的发展、实践和自我反思,结合研究吸取当前国际金融危机的教训,经营理念已经有了明显的转变。“必须始终坚持合规经营,必须准确把握自身定位,必须切实加强风险控制,必须持续强化成本管理,必须切实做到资本稳健”,已经成为全行业的共识。
庄心一指出,在改革开放的大背景下,伴随着证券公司的诞生发展,对于证券公司的监管工作也经历了一个从分散到系统,由混业到分业,在实践中不断发展的过程。在此期间,各监管主体积极探索,认真总结,深化认识,完善规则,一步一步地推进了我国证券公司监管体制的建立和健全,推进了证券监管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庄心一说,通过监管实践,特别是经过前几年证券公司综合治理的严峻考验和深刻反思,证监会进一步深化了对有效监管的认识。这主要体现在六个方面:一是加强基础性制度的建设是有效监管的前提;二是严格执法,保持足够的监管压力是有效监管的核心;三是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和司法机关的协作配套是有效监管的保障;四是健全的公司治理和内控制度是有效监管的基础;五是确保监管信息的真实完整和风险量化监控是有效监管的关键;六是促进证券公司做大做强是有效监管的标志。
庄心一表示,在长期实践、探索的基础上,对证券公司实施有效监管的基础性制度已经基本形成。一是独立的证券公司客户资产资管制度。目前,证券公司的客户资产,几乎都实现了第三方托管。这在制度上保证了客户资产的安全性、完整性,防止公司的风险扩张为客户的风险。
二是以净资本为核心的风险预警与监管制度,核心是要把证券公司的经营风险控制在自有的净资本的覆盖范围内。通过业务风险准备金的调整,间接的调节证券公司的业务范围。
三是以适当性为内容的投资者保护制度。它要求证券公司如实披露信息,向客户提供适当的产品和服务,使客户的风险认知和风险承受能力能够相适应。同时,设立了投资者保护基金。当证券公司出现破产、退市等情况时,能够按政策收购破产证券公司的客户债权,主要是个人的债权和正常客户交易的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