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税、营业税纳税期限延长
鉴于消费税、营业税与增值税之间存在较强的相关性,为了保持这三个税种相关政策和征管措施之间的有效衔接,特别是将方便纳税人的延长纳税申报期限的有关措施落到实处,有关部门在修订《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同时,对《消费税暂行条例》、《营业税暂行条例》也进行了相应修改。修订后的《消费税暂行条例》、《营业税暂行条例》将纳税申报期限从10日延长至15日。
新修订的《消费税暂行条例》、《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成品油税费改革实施
2008年12月18日,国务院印发通知,决定从2009年1月1日起实施成品油税费改革。
成品油改革之后,汽油消费税单位税额每升提高0.8元,柴油消费税单位税额每升提高0.7元,其他成品油单位税额相应提高。
2008年,国际市场原油价格剧烈震荡。7月中旬达到每桶147美元的历史高点后,一路急转直下。我国在国际油价走低的情况下,及时推出成品油税费改革。对于普通民众,随着成品油税费改革的实施,多用油就要多缴税,少用油就可以少负担。这样的“税收杠杆”,将会使绝大多数老百姓本着节约的心态使用家庭轿车,符合建设节约型社会的政策改革方向。
金属矿、非金属矿采选增值税率提高
从2009年1月1日起,金属矿采选产品、非金属矿采选产品的增值税税率将由13%恢复到17%。
金属矿、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恢复到17%,是与全国范围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相配套推出的政策。由于食用盐属于与民众生活密切相关的产品,且属于矿产制品,对于这一类产品,2009年仍将继续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
资源综合利用产品获免增值税
从2009年1月1日起,再生水、以废轮胎为原料生产的胶粉、以旧轮胎为原料生产的翻新轮胎、以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原料生产的特定建材产品、将污水加工为达标水的劳务将实行免征增值税的政策。
2008年12月9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出台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增加了一些需要税收支持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此举对吸引社会力量加大投入力度、扩大再生资源市场需求将产生积极的作用。(中国税务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