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今年的全国“两会”上,“躲猫猫”事件成为热议的焦点话题之一,云南省对这一事件不同寻常的处置方式,在大会期间得到代表委员、专家学者和媒体舆论的积极评价和赞誉。
代表之声:政府邀请民众参与舆论监督是开明度公开度的进步
“民众对于社会事件增加参与意识是好事情,而政府邀请民众参与舆论监督是开明度、公开度的进步。” 全国人大代表、河南省著名历史小说作家凌解放在谈及“躲猫猫”事件时,毫不犹豫地表明自己的鲜明态度。
全国人大代表、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政协副主席、湖北省统计局副局长、中国民主促进会湖北省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叶青认为,在侦查“躲猫猫”事件真相的过程中,网民的力量表达得很充分,网民调查团给整个事件造成了巨大压力。在其“两会博客”中,他对云南省委、省政府处理这一事件的做法给予高度评价:“刚走了‘周老虎’,又来了‘躲猫猫’。在‘虎’事件中,真假之辨争论不休,拖得人们心慌意乱,无可奈何;而在‘猫’事件中,反应迅速,很快就水落石出了。看来下决心做事,还是可以做成的。”
全国人大代表、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郭国庆注意到,网络正在成为民众监督的一股力量。他说,最近发生的涉及司法领域的“躲猫猫”事件中,广大网民高度关注事件真相,亲身参与调查,对于推动有关部门的工作起了重要作用。网民通过网络积极表达诉求、参与社会政治生活,网络已经成为中国推进开明政治的新平台。
范徐丽泰,连续三届担任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主席,从1998年开始担任全国人大代表,连续十一年参加两会,现为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唯一一位全国人大常委。在接受媒体专访时,主动谈起了“躲猫猫”。“‘躲猫猫’事件,从正面来看,有积极意义,折射出中国在网络民主方面的发展变化。”她说,“在人大之外,还存在一种强而有力的网络监督力量,这是近年出现的新气象,丰富了中国式民主的内容。”
全国人大代表、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黄学军也充分肯定了云南省的快速反应和公开透明处理公共舆论危机的成功做法。她认为,被发现的“躲猫猫”只是冰山一角,偶然性的机会让它暴露在公众面前。应该将监狱管理等执法活动置于社会公众的视野之下,让老百姓都来参与监督,让阳光照耀到监狱,实现阳光执法、阳光狱政。
在对“躲猫猫”事件的处置过程中,云南省委宣传部出面,由官方组织了网民和社会公众调查团前往看守所调查,一度受到越权的质疑。全国人大代表、黑龙江夙生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律师迟夙生对此亮出了自己的鲜明观点:“我觉得他们仅仅是受到了一个越权的质疑,并没有追究他们任何责任。他只是被质疑了,一个事的进步都不可能没有质疑的,任何进步都是会受到阻力的,不就仅仅限于质疑吗?国家并没有制定什么法律规定来制裁呀,而且真正想要制定一个法律来制裁人民群众的力量,实际上应该是一个倒退,而不是进步。而且我们相信也不会有机关制定出来这样的法律,除非它最怕公开公正透明了,想制定的人就应该是最腐败的人,应该是害怕自己被暴露在光天化日之下。”
“尽管有法律专家、政府官员说民间组织调查刑事案件不合法,但是,携带着全国网民期望的调查团,还是对政府部门产生了很大、很有效的压力。人肉搜索虽然很残酷,但还是挖出了不少犯罪证明。”全国人大代表、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政协副主席、湖北省统计局副局长、中国民主促进会湖北省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叶青也认为,“我觉得,应该在法律上给民间调查应有的地位。”
全国政协委员、四川鼎立律师事务所主任施杰针对“躲猫猫”事件向大会专门递交了提案。他说,云南“躲猫猫”事件,网友在提出质疑后,能够参与调查,参与到政府公共职能行使的监督之中,算是一个很大的进步。但让他遗憾的是,这还只是个例,并没有形成相应制度。他由此在提案中建议政府建立专门的网络发言人制度:“政府应该设立专门部门,对网络相关线索进行专业的收集、分析,按真实性、可查性、影响性分级管理,并设立网络发言人,及时在网上就调查情况对网友进行答复,保证渠道通畅。”
专家视角:云南不“躲猫猫”体现对民意的尊重和敬畏
“两会”上代表委员对 “躲猫猫”事件热议不断,在会场外围绕“两会”的各种新闻采访、电视谈话、在线访谈中,专家学者们也纷纷发表看法。
周孝正(著名社会学家、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社会学研究所所长):云南15名网友参与调查近日被网民热议的“躲猫猫”事件,的确是一个开创性做法。网民一旦走到现实中,对现实的腐败和欺骗有强大的压力。有人挑刺说“躲猫猫”事件只需由检察机关介入,网民没有调查的权利,我认为,检察机关的介入跟网民的介入不矛盾。有人说网民把事情闹大了,我认为,闹大了基本上就真相大白了。如果把丑闻当作隐私而捂着,这就侵犯了老百姓的知情权。(做客全国两会北京报网直播室时语)
高一飞(西南政法大学教授):在云南省委宣传部的支持下,我国公安机关创造性地允许网民参与调查“躲猫猫舆论事件真相”,这一行动的本质其实并不是调查“‘躲猫猫’案件真相”,宣传部将调查的对象确立为‘舆论事件真相’,是有很高的政策水平的。因为对刑事案件本身的调查是司法机关的专属权力,公民和媒体都没有直接调查权。而作为对舆论事件的调查则不一样,它是针对公安机关已经公布的公开信息进行现场分析与质疑,由公安机关答问,其性质与记者调查权和新闻发布会相同。由省委宣传部组织网民调查,符合宣传部的职责和公民的权利范围。“躲猫猫”舆论事件真相调查,也给公安、检察机关提出了一个新的课题:应当立即颁布实行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法和国际公约的“侦查机关与媒体关系规则”,使刑事执法机关能妥当处理与媒体的关系。(3月5日为全国人代会开幕而作的署名文章)
王锡锌(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公众参与研究与支持中心主任):从去年的“虎”到今年的“猫”,是一种非常大的进步,必将构成地方政府处理公共危机时官民在知情权问题上一个良性互动的标本。云南这一由官方主导的史无前例的民间维权监督行动,势必将成为类似事件的法治样本,对推动中国公民社会形成、促进公民权利意识觉醒和公民维权监督由自发走向自觉、由个体走向组织、由情绪走向理性不无破冰意义。以民众权利为基础引入舆论监督、社会参与,可以使整个制度运行的大环境得到改观。(接受中央电视台采访时语)
何兵(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云南省的做法,最大的价值就在于探索了如何让人民有秩序地参与国家管理的新途径。(接受《中国经济时报》记者采访时语)
刘仁文(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民众对司法机关进行监督是一种宪法权利。如果出于监督的需要,有必要在某些特定案件中通过调查委员会的渠道,来理顺民意与司法的关系,网民调查并不取代司法调查。保持司法独立性本身不是目的,而只是实现司法公正的手段。只要有利于司法公正,就不能以司法独立性为借口,拒绝民意的监督。(接受《新京报》记者采访时语)
汪玉凯(国务院电子政务示范工程总体专家组成员、国家行政学院教授):组织网友参与调查的做法具有潜在的生命力,甚至可能成为程序化做法,这是我国进一步强化公众要求信息公开权利的重要途径。当公信力在某些方面丧失时,即使政府公布一些真实信息,公众仍然会产生疑问。这种由个案演变成的整体情绪是非常可怕的,政府的诚信和信息公开都受到一定的挑战。只有保证公开的信息是真实的,才能建立起政府的权威性,换得公众的高度信任。因此,云南省探索的这种网民参与调查的做法,从知情权的角度看,确实是一种创造,应该完善相应的机制,在程序上支持这种做法。(接受媒体采访时语)
周瑞金(著名政论家、“皇甫平”四论改革系列评论作者):“新意见阶层”的问世,营造了舆论民主的平台,丰富了意见表达的渠道,成为深化改革的舆论先声。最近,云南省委宣传部组织“网民各界人士调查委员会”,到晋宁县看守所实地调查农村小伙子李荞明因“躲猫猫”游戏而触墙死亡事件,创造了中国互联网发展史上的第一次:网友可以堂而皇之进入事发现场,而不需要像前些年一些突发事件中偷偷摸摸当“公民记者”。地方党政机关不想“躲猫猫”,更体现了政府对民意的尊重和某种敬畏,表明地方政府有诚意也有胆识建立整合与吸纳网络舆论的机制。我们甚至可以说,网上汹涌的民意,在某种程度上左右着决策的决心与出台的时机,甚至影响到国际舆论对中国立场的研判。(摘自周瑞金先生为全国两会召开撰写的长篇文章)
谢鹏程(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副所长):记者问对包括8位网民在内的15人调查委员会前往晋宁县看守所实地调查这一被许多人称为“推动中国法治进程”的首创行为怎么看,我认为,虽然民间组织在司法案件的调查中难以发挥直接、重大的作用,其调查结论也没有法律效力,但是,在看守所、监狱等羁押场所引入民间组织的监督,如公民代表对羁押人犯的场所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巡视等,这在国外是比较普遍的做法。一般来说,羁押人犯的场所具有较强的封闭性,社会对其了解的方式有限,了解途径少,进入的程序比较严格,因而比较容易出现权力滥用和腐败现象。解决的办法就是要适当地提高透明度,让人民群众和社会团体具有一定的途径、可以按照一定的程序获得观察、了解和监督的机会。云南省委宣传部组织网民等调查“躲猫猫”事件,有人说干预了司法独立,但我认为,这种组织网民调查的活动没有对司法活动造成实质性影响,既没有替代司法调查,也没有干预司法裁决,因而在客观上和理论上还不构成对司法独立的干预。网民调查活动,虽然调查的问题是司法失职渎职,但它本身应该属于司法之前的程序和方式,不涉及司法程序,更没有干扰司法调查或者侦查活动。这种调查只要不妨碍司法活动,就不损害司法独立;它发现了一些证据或者线索,主动提交司法机关,对于一些容易灭失的或者需要强制收集的证据,配合司法机关进行调查取证,这样就发挥了积极的作用。省委宣传部、网民、媒体作为事件演变过程的参与方,对事件的解决起到了很好的监督作用,这是应当充分肯定的。我们应当进一步研究和探索社会参与司法的方式和社会监督司法的机制,并按照法治精神和司法规律改革和完善这种参与和监督的机制。(接受《法制日报》“两会法眼”报道组采访时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