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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提高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医保待遇
稿源: 宁波日报  | 2009-03-24 07:24:16

  本报讯(实习生许凡响 蔡爱萍 记者汤碧琴 通讯员江浩波)职工每年只要缴纳五六十元钱,住院治疗后医保范围内的个人承担部分的医疗费用就可以按比例报销。记者昨日从市总工会获悉,被称为“第二条健康保险带”的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退休人员住院医疗互助保障、特种重病医疗互助保障和女职工安康医疗互助保障等四项政策出现了新变化。

  在职职工医疗互助范围扩大

  新政策扩大了市区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范围,并提高了给付标准。原来的分段给付标准统一调整为个人承担3500元以内部分给付80%,并继续执行去年以来的初次住院起付标准一次性200元的补助,比原有待遇提高了93%。

  最高给付限额由原来的“互助保障金累计最高给付限额为1万元”调整为“个人承担累计超过3500元”,保障责任终止后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综合减负政策衔接,可由市区城镇职工医疗保险重大疾病救助金支付综合减负范围内的医疗费。标准为:个人自负和个人承担的费用累计在4000元(含)以上至2万元部分,由重大疾病救助金支付80%,其余由个人支付;2万元(含)以上部分,由重大疾病救助金支付90%,其余由个人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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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沈媛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