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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发布高考考务工作规定 高三教师不得担任监考员
稿源: 人民日报  | 2009-04-20 07:47:03

  【警示案例】

  2008年高考期间,浙江永康发生利用无线电作弊事件,作弊学生将黄豆大小的微型接收器置入耳道,用无线电接收答案。按照规定,凡被认定为作弊的高考考生,对其高考成绩作零分处理,该记录还将纳入国家、省两级“诚信平台”,伴随考生终身。

  异常情况怎么处置?

  雷同卷超过1/5要上报

  启用副题要按规定操作

  对于同一考场试卷雷同较多现象,《规定》明确指出:评卷中发现一考场一科雷同卷超过1/5或其他异常情况,应迅速报告省级考试机构查处,并及时将查处结果报告教育部考试中心。

  同时,《规定》也根据如下几种情况对副题的启用作出规定,包括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原因以及其他突然性事件的出现,以及因试卷、考生答卷丢失、被窃或其他原因造成试题失密、泄密及考生答卷损毁的情况。此外,由于试卷印刷有误或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拖延了全国统考开考时间的,须由考区主任立即报省级考试机构批准延长考试结束时间,但延长的考试时间一般不应超过30分钟。

  【警示案例】

  2003年高考期间,陕西榆林市有13名考生的25份试卷出现雷同。调查发现,多名监考老师对考生肆意抄袭现象视而不见,导致多份雷同试卷出现。调查最终证实,共有13名教师及工作人员与此次舞弊案件有关,他们均受到相应党纪政纪处分。

  考试信息怎样保密?

  公布前也是国家秘密

  不得擅自向社会发布

  在全国统一考试中,不仅试题要绝对保密,考试信息在未公布前也是秘密,不能轻易泄露。为此,《规定》要求,建立、健全考试机构的多级考试信息管理、通讯网络,购置必要的设备,配备一定的专业技术人员,逐步实现考试信息管理科学化、规范化、现代化。

  考试信息包括考生情况,考区、考点、考场设置情况,考试情况,考试成绩等。考试信息未公布前按国家秘密级事项管理。各级考试机构要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保证考试信息的安全。考试信息由教育部或省级考试机构向社会公布,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向社会发布考试信息。

  【警示案例】

  2006年6月7日8时25分,山西定襄中学考点高考监考员徐建国领取语文试题后,在去考场途中以忘了拿考务工作袋为由,私自将考题带出禁区,并将试题拆封,导致高考语文试题泄漏。经查证,这是一起个别监考人员收受贿赂、内外勾结、有组织有预谋的泄密舞弊刑事案件。结果,涉案4名当事人获刑,15人受党纪、政纪处理。

  (责任编辑:王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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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沈媛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