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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拟立法明确人大常委会决定国防动员
稿源: 中新网-新京报  | 2009-04-21 07:27:24

  本报讯 全国人大常委会20日首次审议国防动员法草案。国务委员、中央军委委员、国防部部长梁光烈就这部法律草案作说明时表示,制定这部法律将填补我国国防动员立法的空白。

  草案明确了国防动员的组织领导体制,规定了全国人大常委会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发布动员令。

  草案还规定,国家决定实施国防动员后,在储备物资无法及时满足动员需要的情况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对民用资源进行征用。

  草案还对国防动员的特别措施作了规定。草案规定的特别措施主要是国家决定实施国防动员后,根据需要,可以对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行业实行监管等。

  梁光烈说,为了保证战时动员的顺利实施,需要对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行业和社会实行管制、限制等特别措施。这是世界主要国家国防动员的通行做法。

  动员令由国家主席发布

  1 组织领导

  动员令由国家主席发布

  国防动员法草案从战略物资储备与调用,军品科研、生产和维修保障,民用资源征用与补偿三个方面,确立了物资动员的基本制度。

  草案规定,国家实行适应国防动员需要的战略物资储备和调用制度。战略物资储备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国家决定实施国防动员后,战备物资的调用由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

  草案规定,国家建立军品科研、生产和维修保障动员体系,根据战时军队订货和装备保障的需要,储备军品科研、生产和维修保障能力。

  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调用

  2 战备物资

  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调用

  草案规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的国防动员工作,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和国家主席发布的动员令,组织国防动员的实施。

  草案还规定了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在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全国的国防动员工作,国防动员委员会的办事机构承担本级国防动员委员会的日常工作,依法履行有关的国防动员职责;国家决定实施国防动员后,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授权的机构负责组织指挥国防动员的实施。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国家法室提供的资料指出,国防动员通常是指国家根据国防的需要,使社会诸领域全部或者部分由平时状态转入战争状态所进行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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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沈媛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