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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峡两岸空运补充协议(全文)
稿源: 新华网  | 2009-04-27 07:55:37

  十一、适用规定

  双方同意两岸航空公司在对方区域内从事两岸航空运输,应适用所在地有关规定。

  十二、联系机制

  双方同意两岸航空主管部门建立联系机制,视必要随时就两岸航空运输的相关事宜进行沟通并交换意见。

  十三、实施方式

  本补充协议议定事项的实施,由双方航空主管部门指定的联络人,使用双方商定的文书格式相互联系,并相互通报信息、答复查询等。

  双方对协议的实施或者解释发生争议时,由两岸航空主管部门协商解决。

  十四、签署生效

  本补充协议自签署之日起各自完成相关准备后生效,最迟不超过六十日。

  本补充协议于四月二十六日签署,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

  附件:海峡两岸航路及航班具体安排

  海峡两岸关系协会 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

  会长 陈云林  董事长 江丙坤

  附件

  海峡两岸航路及航班具体安排

  依据本协议第一条、第三条、第四条,议定具体安排如下:

  一、新辟航路

  双方同意由两岸空(航)管部门以适当方式,就建立南线广州与台北飞行(航)情报区直达航路、第二条北线上海与台北飞行(航)情报区直达航路及空(航)管直接交接程序进行联系并作出具体安排。

  南线飞航路线为:

  自N22°57'00〃 E116°21'36〃经双方议定管制交接点N23°00'00〃 E117°30'00〃至N22°36'15〃 E117°57'16〃双向使用。

  第二条北线飞航路线为:

  自N30°45'46〃 E123°41'39〃经双方议定管制交接点N28°41'57〃 E123°41'39〃至N27°56'18〃 E123°41'39〃双向使用。

【编辑:沈媛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