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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峡两岸空运补充协议(全文)
稿源: 新华网  | 2009-04-27 07:55:37

  二、客运

  (一)承运人

  除上海(浦东)与桃园和台北松山机场航线双方各指定四家航空公司外,其余航点每条航线双方各指定二家航空公司承运。

  (二)航点

  1.大陆方面同意在现有北京、上海(浦东)、广州、厦门、南京、成都、重庆、杭州、大连、桂林、深圳、武汉、福州、青岛、长沙、海口、昆明、西安、沈阳、天津、郑州等二十一个航点基础上,新增合肥、哈尔滨、南昌、贵阳、宁波、济南等六个航点。上述二十七个航点可经营定期航班。

  2.台湾方面同意桃园与高雄航点可经营定期航班,其余台北松山、台中、澎湖(马公)、花莲、金门、台东等六个航点为客运包机航点。

  (三)班次

  双方同意客运定期航班和包机班次总量为每周共二百七十个往返班次,每方每周一百三十五个往返班次。其中以下航点每方每周往返班次不超过:

  1.大陆方面:上海(浦东)二十八班;北京十班;深圳十班;广州十四班;昆明十四班;成都十四班。

  2.台湾方面:台北松山二十一班。

  其他航点可根据市场需求在航班总量范围内安排定期航班或包机。

  三、货运

  (一)承运人

  每条航线双方各指定二家航空公司承运。

  (二)航点

  1.大陆方面同意上海(浦东)、广州航点可经营定期航班。

  2.台湾方面同意桃园、高雄航点可经营定期航班。

  (三)班次

  双方同意货运定期航班和包机班次总量为每周共二十八个往返班次,每方每周十四个往返班次。其中广州每方每周七个往返班次,上海(浦东)每方每周七个往返班次。

  (四)腹舱载货

  双方同意相互开放客运定期航班腹舱载货。

  四、其他事宜

  双方同意在有定期航班飞行的航线上原则上不再许可包机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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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沈媛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