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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全文)
稿源: 新华网  | 2009-04-27 07:55:37

  第二章 共同打击犯罪

  四、合作范围

  双方同意采取措施共同打击双方均认为涉嫌犯罪的行为。

  双方同意着重打击下列犯罪:

  (一)涉及杀人、抢劫、绑架、走私、枪械、毒品、人口贩运、组织偷渡及跨境有组织犯罪等重大犯罪;

  (二)侵占、背信、诈骗、洗钱、伪造或变造货币及有价证券等经济犯罪;

  (三)贪污、贿赂、渎职等犯罪;

  (四)劫持航空器、船舶及涉恐怖活动等犯罪;

  (五)其他刑事犯罪。

  一方认为涉嫌犯罪,另一方认为未涉嫌犯罪但有重大社会危害,得经双方同意个案协助。

  五、协助侦查

  双方同意交换涉及犯罪有关情资,协助缉捕、遣返刑事犯与刑事嫌疑犯,并于必要时合作协查、侦办。

  六、人员遣返

  双方同意依循人道、安全、迅速、便利原则,在原有基础上,增加海运或空运直航方式,遣返刑事犯、刑事嫌疑犯,并于交接时移交有关证据(卷证)、签署交接书。

  受请求方已对遣返对象进行司法程序者,得于程序终结后遣返。

  受请求方认为有重大关切利益等特殊情形者,得视情决定遣返。

  非经受请求方同意,请求方不得对遣返对象追诉遣返请求以外的行为。

  第三章 司法互助

  七、送达文书

  双方同意依己方规定,尽最大努力,相互协助送达司法文书。

  受请求方应于收到请求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及时协助送达。

  受请求方应将执行请求之结果通知请求方,并及时寄回证明送达与否的证明资料;无法完成请求事项者,应说明理由并送还相关资料。

  八、调查取证

  双方同意依己方规定相互协助调查取证,包括取得证言及陈述;提供书证、物证及视听资料;确定关系人所在或确认其身分;勘验、鉴定、检查、访视、调查;搜索及扣押等。

  受请求方在不违反己方规定前提下,应尽量依请求方要求之形式提供协助。

  受请求方协助取得相关证据资料,应及时移交请求方。但受请求方已进行侦查、起诉或审判程序者,不在此限。

  九、罪赃移交

  双方同意在不违反己方规定范围内,就犯罪所得移交或变价移交事宜给予协助。

  十、裁判认可

  双方同意基于互惠原则,于不违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之情况下,相互认可及执行民事确定裁判与仲裁裁决(仲裁判断)。

  十一、罪犯移管(接返)

  双方同意基于人道、互惠原则,在请求方、受请求方及被判刑人(受刑事裁判确定人)均同意移交之情形下,移管(接返)被判刑人(受刑事裁判确定人)。

  十二、人道探视

  双方同意及时通报对方人员被限制人身自由、非病死或可疑为非病死等重要讯息,并依己方规定为家属探视提供便利。

  第四章 请求程序

  十三、提出请求

  双方同意以书面形式提出协助请求。但紧急情况下,经受请求方同意,得以其他形式提出,并于十日内以书面确认。

  请求书应包含以下内容:请求部门、请求目的、事项说明、案情摘要及执行请求所需其他资料等。

  如因请求书内容欠缺致无法执行请求,可要求请求方补充资料。

【编辑:沈媛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