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者家属获赔17万元
刑事案件判决后,韦某的父母认为儿子的死与黄某等人殴打行为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去年3月,对黄某等人又提起了民事赔偿。
最近,镇海法院把这个案子判了,判决黄某等人共同赔偿韦某父母17万余元。对于这个结论,判决书列举了多项事实来说明:
“黄某等人多次用皮带抽打和拳打脚踢韦某头部,并将其头往墙上和铁窗上撞,韦某的死亡鉴定报告也证实系他人钝性暴力作用头部致重型颅脑损伤而死亡;韦某被殴打的时间距其死亡时间并不很长;韦某逃脱时已是深夜,客观上再次与人发生殴斗的可能性也比较小……”
主审法官说,被告方如要免除赔偿责任,必须举证证明是第三人行为的介入或者其他特殊事件的发生,导致韦某死亡,而黄某等人未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明。所以法院推定,黄某等人的殴打行为与韦某死亡之间存在民法上的因果关系。
法官说法
刑事与民事证明认定不同
同样一个案子,又是在同一法院审理,为什么在民事和刑事上作出截然不同的因果关系的认定?法官说,这是因为民事证明标准和刑事证明标准不同。
民事案件采用的是优势证据标准,即对比原、被告双方提供的证据,哪一方提供的证据所能证明的事实,效力更高,更有说服力,法院就可以认定此方的证据。而刑事证明标准则是排除一切合理怀疑,根据证据得出的结论必须是唯一的、确定的,不能有罪推定。(通讯员戴盈盈记者胡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