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惊天爆炸案审判迟到14年 公安局收200余万取保金
稿源: 工人日报   | 2009-06-08 07:45:27

  诡异的数字

  爆炸案件发生后的14年里,21名死难矿工的丧葬费、19名伤者的治疗费,加害方一直无人承担。从1995年2月到2001年8月,在长达六年半的时间里,也没有一个犯罪嫌疑人被拘押、侦查。在此期间,涉案人员只是不止一次地向灵宝市公安局交付取保金,有关方面统计总额达200多万元。为杨保坤等受害人及家属提供法律援助的律师事务所律师蒋宏志说,公安机关收取的取保金远远超过了当时1万至5万元的法律规定标准。

  与此同时,在爆炸案发生的六年多时间里,受害者家属虽然多次到灵宝市公安局上访,公安局却多以“时间长、事实不清、凶手外逃”等理由搪塞。杨保坤说,他和庭上的秦保存在街上走个撞头,可就是没有人管。“直到2001年省公安厅将此列入全省大要案,并由公安部挂牌督办后,案件才有转机。”

  “秦保存矿的工头吴道被判了无期徒刑,还有一些矿工,因为参与运送炸药到坑道里,也被判了有期徒刑。而那些股东、老板有的却跑了,比如秦保存、张小明等。法院判决的附带民事赔偿款一共75万元,却无人支付。”一些受害人和家属告诉记者,直到2008年中,在受害人的一再反映下,这笔款才由政府垫付给受害人。

  杨保坤说,爆炸案发生后,他在医院昏迷了8天,14年里他做了8次手术,现在脾脏都摘了,仅治疗费就花了30多万元。“四五十名矿工都是我找来的,出了事,得想办法解决。有关方面的意思是先由各自矿上垫付,我只好变卖家产、设备,不够的再贷款。”杨保坤说,他现在还身负200多万元的债。与此同时,秦保存的资产据说已升至数千万元。

  庭审观察

  在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三审判庭,被告人秦保存对检察机关的指控几乎一概予以否认。

  三门峡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称:被告人秦保存,因涉嫌窝藏、包庇,于2008年10月13日经三门峡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08年10月13日被三门峡市公安局执行逮捕。被告人张小明,因涉嫌爆炸罪,于2001年8月9日经灵宝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08年9月3日被三门峡市公安局逮捕。该案由三门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保存涉嫌爆炸、窝藏、包庇罪,张小明涉嫌爆炸罪于2008年11月3日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公诉人说,经检察机关依法审查查明:1995年2月,被告人秦保存、张小明与曹正有(已判决)、黄某、盛某、栗某等人承包的灵宝市豫灵镇文峪金矿一坑与张聪亮坑口打通后,秦保存、张小明等股东召开会议协商如何堵住被打通坑口,会上曹正有提出直接在张聪亮坑道内放炸药炸掉坑口的意见,秦保存随即说需用一吨炸药才能实施爆炸,并安排张小明和秦建权购买炸药。1995年2月12日晚,曹正有打电话通知秦保存实施爆炸,秦保存同意后,由张小明、栗某等人组织民工吴道(已判决)等,将一吨炸药运到坑道内点燃爆炸,导致杨保坤所在坑道内21名矿工死亡。

  检察机关同时对秦保存犯窝藏罪进行起诉。

  1994年,被告人秦保存在其儿子秦建成持枪将姜某打死后,即花钱调停,企图使秦建成逃避法律追究。2000年,秦建成伙同他人将罗某打伤后,秦保存再次出面调停,并提供资金帮助其逃匿。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秦保存、张小明实施爆炸、致多人死伤,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爆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秦保存明知秦建成是犯罪的人,仍帮助其逃匿,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之规定,应当以窝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受害人律师同时宣读了40名受害人及家属刑事附带民事诉状,要求依法判令两被告人连带赔偿原告人各项费用共计1100万元人民币。律师说,这些费用里包括法院(2003)三刑初字第7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赔偿金75万元,并连带承担从该判决生效至今因迟延履行而产生的双倍债务利息120万元;要求两被告人连带赔偿19名伤残受害人中另7名没有被认定的伤残受害人的各项费用,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共计250万元,以及原告人为死亡受害人料理后事和伤残者救治的费用等。律师说,被告人秦保存、张小明参与实施的爆炸犯罪行为,直接导致21人当场死亡,导致40个家庭支离破碎,被告人应该为此付出代价。

  5月20日晚20时许,法庭审理结束。法庭没有当庭判决。

  走出法庭后,杨保坤说,为了这场审判,他们等了14年。“虽然迟了,但我们相信,我们最终会等来公正。”(记者 田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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