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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种情形外受赠房屋须缴20%个税
稿源: 宁波晚报  | 2009-06-16 10:37:52

  房屋赠与将不再成为部分“精明人士”房屋买卖避税的非正常手段。为了加强个人所得税征管,堵塞税收漏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日下发《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明确规定除三种情况之外,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所得,必须按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此前免除个人所得税

  根据两部门通知,房屋产权无偿赠与的当事双方免征个人所得税的三种情况主要包括: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通知指出,除规定的上述三种情形外,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的,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所得,按照“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此前,即使是无血缘关系的房屋赠与,只要赠与双方签订相应赠与合同,办理公证并缴纳契税之后,就能够通过交易中心完成房屋赠与。其间产生的费用一般只有契税以及公证费等,免除其他税费。

  不过,虽相比买卖过户成本较低,但赠与这一转让模式也并未被经常采用,原因在于,一旦将受赠房屋再次转让,则必须缴纳20%的全额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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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陈冬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