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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种情形外受赠房屋须缴20%个税
稿源: 宁波晚报  | 2009-06-16 10:37:52

 房价偏低要进行市场评估

  财政部通知规定,对受赠人无偿受赠房屋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其应纳税所得额为房地产赠与合同上标明的赠与房屋价值减除赠与过程中受赠人支付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赠与合同标明的房屋价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或房地产赠与合同未标明赠与房屋价值的,税务机关可依据受赠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或采取其他合理方式确定受赠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此外,受赠人转让受赠房屋的,以其转让受赠房屋的收入减去原捐赠人取得该房屋的实际购置成本以及赠与和转让过程中受赠人支付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为受赠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受赠人转让受赠房屋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可以依据该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或其他合理方式确定的价格核定其转让收入。

  警示目前地产市场过热

  “应该说,这一新规定是加强个人所得税征管、堵塞税收漏洞的一项措施,也是对目前房地产市场过热的一个警示。”上海市房地产行业协会法律事务部主任、上海美达律师事务所陈世福律师表示,以前对于无偿赠与的房产,是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不少人利用无偿赠与的这一税收减免政策,规避在房屋买卖中本该缴纳的房产增值所得税。

  “如果通过无偿赠与的方式转让房产,除了印花税、契税等税费外,只需要再多缴纳2%的公证费。”陈世福表示,虽然多缴纳了公证费,但房产买卖过程中需要缴纳的增值所得税就在其中规避掉了,因此不少人就通过这种方式进行房屋转让。

  据《东方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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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陈冬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