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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受赠房屋免个税宁波有何反应
稿源: 宁波晚报  | 2009-06-16 10:37:52

  三种情形外受赠房屋须缴20%个税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相关人士表示,今天上午,他们已经收到了通知,他们将及时转发并参照文件执行。

  地税人士:新政前后的变化

  据税务部门介绍,在此之前,我市对于无偿赠与的房产是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结果有人利用无偿赠与的这一税收减免政策,规避在房屋买卖中本该缴纳的房产增值所得税。

  一般来说,即使是无血缘关系的房屋赠与,只要赠与双方签订相应赠与合同,办理公证并缴纳契税之后,就能够通过交易中心完成房屋赠与。其间产生的费用一般只有3%的契税和0.05%的印花税以及少量产权登记费用、公证费等,免除其他税费。“可以说几乎没有什么成本就能达到逃税目的。”地税局一位工作人员说。

  而通知出台以后,对于三种享受免征个人所得税之外的受赠者需要支付20%的个人所得税,其应纳税所得额为房地产赠与合同上标明的赠与房屋价值减除赠与过程中受赠人支付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要是受赠者再转让赠房给他人,在赠与房屋价值扣除必要费用后,同样也要征收20%个税。如果出现赠与合同标明的房屋价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或房地产赠与合同未标明赠与房屋价值的,税务机关还将依据受赠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或采取其他合理方式确定受赠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市民徐师傅:想把房子转让给女儿,让外孙读上好一点的小学

  “现在明确不用征税就好了,我可以放心把房子无偿转让给女儿了。”家住海曙南都花城的徐师傅上午告诉记者,因为自己所在地段的小学教育质量比较高,而女儿所在地段的学校相对来说要差一点,徐师傅一直想着要把房子转让给女儿,让外孙今后能够上好一点的小学,不过此前一直担心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算下来是否会比择校费贵,现在徐师傅感到轻松多了。(记者黄剑跃)

【编辑:陈冬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