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认定系重复追债
昨天,记者从象山法院获悉,这起财产纠纷案已审理判决完毕。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原被告离婚后,伊女士是否未曾支付过欠款25万元的财产所得。根据银行的有关记录,伊女士在2007年5月24日确实支付了10万元,而原告无法提供证据证明这笔钱不属于被告付款的证据。
对于15万元的欠条,法院认为,原告无法说明15万元巨款借款的来源,法院判定欠条款项并不是另外借款。
欠条是当天在银行大厅内用银行信笺书写的,与支付10万元处于同一地点、同一时间,伊女士对款项形成原因的陈述与相关证据可以形成证据链,认定15万元欠款是出自离婚协议书的约定。
最终,象山法院作出判决,原告起诉被告属于重复追债,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欠条、借条“内涵”不同
伊女士没有索取收据,写的欠条也没有说明相关原由,给前夫留下可乘之机。其实,她的前夫是混淆了欠条和借条的概念,将欠条当成“借条”,自以为掌握了“铁证”,重复追索债务。
法官表示,在现实生活中,很多市民在出据条据时,误将“欠条”写成“借条”,或将“借条”写成“欠条”,结果导致纠纷的发生,市民最好了解两种债权凭证的差别,以防自己利益受损。
欠条往往是当事人之间的结算,是一种比较纯粹的债权债务关系,其产生的原因可以是买卖、服务、运输等;而借条是基于借款事实而产生,是借款合同的凭证。
在诉讼过程中,借条持有人一般只需向法官简单地陈述借款的事实即可;欠条持有人则必须向法官陈述欠条形成的原因、经过等详细事实,如果对方否认,欠条持有人还要进一步举证。
如果当事人在出具欠条或借条时,诉讼时效都从其注明的还款期限之日起计算为两年,没有约定的时间的,二者的诉讼时效是不一样的。
债务人出具欠条时,债权人就已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故应当在欠条出具之日起两年内向法院主张权利,因此欠条应当尽早兑现,以免过期。
借条的诉讼时效相对宽松,债权人凭借条可随时向债务人要求还款,诉讼时效从主张权利之时起算两年,如果出具借条的20年内不主张权利,则诉讼时效不再起算。
(东南商报记者林华奇 实习生李晓颖 通讯员刘晓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