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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伤者到医院后开溜 算不算逃逸?
稿源: 东南商报  | 2009-07-09 07:47:02

伤者因病情加重死亡

  10天后,62岁的邱老太因为头部外伤致极重型颅脑损伤,病情加重导致死亡。

  从医院溜走后,袁桂林直接逃回了老家。因为他是趁人不备逃走的,邱老太的家人没有他的任何身份信息。为了找到他,交警部门费了不少力气。

  交警先查了袁桂林的电动车车牌,发现这是辆被盗车。通过现场挨家寻访,交警找到了袁桂林工作的地方,袁桂林的老板提供了袁桂林的身份信息。

  在袁桂林的老家,交警没有找到他本人,只好托袁桂林的妻子转告,希望他尽早到宁波交警部门接受处理,但袁没有来。此后,交警又多次给他打电话、发短信,甚至写信,袁桂林一直推说身体不好。连协商医疗费问题,袁桂林也是委托了一名亲友处理。

  因为屡屡联系不上,今年1月24日,警方将袁桂林列为网上逃犯,2月4日,警方准备赴江苏抓捕,次日,袁桂林向当地的派出所投案自首。

  从医院溜走也是逃逸

  5月18日,海曙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袁桂林驾驶电动自行车逆向行驶,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且具有逃逸情节,遂判处他有期徒刑4年,并赔偿邱老太家人45万余元。

  对于逃逸的认定,袁桂林不服,他认为自己在事故发生后立即打车送伤者去医治,主观上并不想逃逸,只是本身无钱而又害怕支付医药费才离开医院的,对邱老太的死亡他也深感自责,要求二审从轻处罚。

  构不构成逃逸情节,对于袁桂林的量刑有重大影响,交通肇事罪量刑在3年以下,而逃逸是一个加重情节,量刑在3年以上7年以下,如果逃逸致人死亡的,量刑在7年以上。

  “虽然袁桂林在事故发生后将伤者送到医院救治,但他随后离开医院是为了逃避经济责任和法律追究,依然应认定为逃逸。”主审法官说。

  7月3日,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维持原判。(东南商报记者 胡珊 通讯员 俞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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