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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客能否按“消法”向的哥索赔?
稿源: 宁波日报  | 2009-07-30 00:1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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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适用法律不同 赔偿相差12万元

  中国宁波网讯 乘坐出租车发生交通事故,的哥没有责任,乘客却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向驾驶员索赔。最近,这样一起法律纠纷在出租车行业内成为议论的热点。

  无责事故,的哥要赔偿乘客19万

  事情是这样的:乘客汪某从奉化乘坐司机徐家浩驾驶的出租车前往宁波。途中与一辆逆向行驶的轿车发生碰撞,司机和乘客均受重伤。经鄞州交警大队认定,出租车司机徐家浩和乘客汪某均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

  乘客汪某经治疗后被鉴定为十级伤残,此后他向奉化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判令徐家浩所在出租车公司赔偿损失。法院最后判令出租车公司赔偿乘客19万元。该出租车公司不服,上诉到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出租车公司方认为,司机徐家浩为乘客提供了正常规范的服务,而并非是假冒伪劣产品或不当服务导致乘客身体受损,乘客受伤是在外力突发冲击下造成的,具有不可抗力。

  出租车行业面临新问题

  “我能保证自己不出事故,但是无法保证自己不被人撞,如果这样的损失也要司机来承担,那么今后不知道该怎么开车了。” 个体出租车司机殷建国说。

  根据这个案例,宁波市公管处张怡宁副处长表示担忧:今后出现类似无责交通事故,乘客是不是都可以按照《消法》要求赔付,而这些费用又无法从保险公司那里获得。因为与保险相配套的是《道路交通安全法》,按照《消法》判决的赔偿,保险公司不认同。

  据了解,《消法》的赔偿要高于《道路交通安全法》,如果按照前者赔偿,保险公司相关赔偿规定必须修改,而且今后保险公司就要另外设计一款针对《消法》带来赔偿的保险产品,保费肯定要高于现在。

  据悉,宁波市出租汽车协会等已向有关部门反映,希望考虑到出租车行业的特殊情况,针对此类问题进行释疑解惑。

  包凌雁 薛丛川 刘小哲 张春艳  

 

【编辑:吴冠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