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6月17日,某印刷包装厂的货车驾驶员熊某在奉化出了交通事故。当时,因为他操作不当,导致货车在行驶中冲出路外,把路边一个养猪场的围墙撞倒,将养猪场内一头正处于哺乳期的母猪撞伤。养猪场内其它大猪小猪受到惊吓到处乱窜,现场一片混乱。
事发后,养猪场经营者汪某发现有9头母猪先后流产。而那头受伤的母猪,因内伤较重而濒临死亡,由此导致10头嗷嗷待哺的猪崽陆续死亡。
争议汪某在去年8月13日对肇事货车驾驶员熊某和车主单位印刷包装厂提起索赔诉讼,要求对方赔偿养猪场围墙倒塌的损失、处于哺乳期那头母猪受伤的损失、为上述母猪治疗的医疗费、10头待哺猪崽死亡的损失、9头母猪受惊吓流产的损失,合计约9万元。
奉化法院立案审理过程中,被告熊某和印刷包装厂对原告汪某提出的损失金额有异议,认为母猪流产与交通事故没有因果关系。原被告双方为此争辩激烈。
鉴定因去年上半年与下半年的猪价变化较大,原被告双方对猪价鉴定的基准日争议也很大。原告方认为,猪价基准日应定在发生事故的6月;而被告方认为,猪崽一般要饲养3个月才能卖钱,猪价基准日应定在9月。
奉化法院就此委托宁波市价格认证中心进行价格鉴定,确定母猪的价格鉴定基准日为事故当日,猪崽的价格鉴定基准日为9月下旬。该鉴定结论明确:受伤母猪的原市场价为4000元/头,濒临死亡的残值为600元/头;一般情况下,平均每窝猪崽能存活9头,猪崽正常出售的净利润为310元/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