奉化法院在审理中,结合了兽医站工作人员、村民等的证人证言,对9头母猪流产与交通事故的因果关系最终予以认定。
至于受伤母猪的医疗费,法院认为缺乏相关证据而不予认定。
法院指出,熊某是受雇于印刷包装厂驾驶货车,因他的重大过失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厂方承担赔偿责任。法院一审判令印刷包装厂赔偿养猪场经营者汪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32810元,熊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驳回汪某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印刷包装厂不服,向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市中级法院近日作出二审认定:原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驳回印刷包装厂上诉,维持奉化法院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