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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种轻微交通违法行为首次违反只口头警告
稿源: 东南商报  | 2009-08-07 00:00:02

  中国宁波网讯 “这次就算了,下不为例。”很多驾驶员在交通违法后遭遇交警时,都希望交警能这样网开一面。今天起,交警部门对23种轻微交通违法行为首次违反的将只作口头警告处罚。

  能够立即消除违法状态的情形

  对能够立即消除违法状态的,交警将按“先消除、后作处理”的原则进行处理。但如果驾驶人坚持不消除的,交警将不作口头警告处理,按规定予以处罚:

  1.机动车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物品、饰品,影响视线的;

  2.机动车除悬挂机动车号牌以外附加悬挂非法定号牌或标志牌的;

  3.在市区道路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

  4.外地机动车不熟悉路况驶入禁行区域,能及时纠正的(驾驶人按照执法民警所指定的方向、线路通行的,视为纠正);

  5.未按规定进入待转(行)区的;

  6.车门、车厢没有关好时行车,经教育后能当场纠正的;

  7.白天运载超限物品时未悬挂明显标志,经教育能立即纠正的;

  8.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经教育当场纠正的;

  9.非机动车遇停止信号时,停在停止线以内或路口内,经教育后能立即纠正的;

  10.行人不按规定横过机动车道,经教育后能立即纠正的。

 

  虽不能立即消除违法状态,但不影响安全通行的情形

  此类行为,如果驾驶人不能当场消除违法状态的,可允许给予一定的时间令其纠正,但以不超过当天为原则。在同日内被多名民警查处时,如果当事人提供了“口头警告告知单”的,不作为一年内的第二次轻微违法认定:

  11.机动车驾驶人因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被查获,经查证有合法有效注册登记的;

  12.驾驶证丢失、损毁期间驾驶机动车,但能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并经查证具有合法有效驾驶资格的;

  (对上述二种情形,应当要有驾驶人提供其他的合法证件。能够证明车辆和驾驶证状态正常的,作口头警告后放行;不能够提供本人身份证件的,予以扣留机动车。)

  13.机动车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经教育后能当场纠正的;

  14.机动车未放置保险标志,经教育后能当场纠正的;

  (上述二种情形,如果当事人一时不能提供标志,但能够证明车辆的检验合格,或者强制保险均在有效期内,可视作轻微违法行为。)

  15.实习期驾驶人驾驶机动车未按规定粘贴实习标志,经教育后能当场纠正的;

  16.机动车喷涂、粘贴标识或者车身广告未严重影响安全驾驶的;

  17.机动车未按规定在车门两侧喷涂单位名称、核定载客人数、核定载质量等内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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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沈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