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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种轻微交通违法行为首次违反只口头警告
稿源: 东南商报  | 2009-08-07 00:00:02

 

  违法状态实际已消除,或者在短时间内即能消除的情形

  此类轻微违法一般不具有连续状态,可在短时间内即予消除,或者实际已经消除,因此可直接给予口头警告:

  18.机动车超过规定时速10公里以内的;

  19.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或者路段鸣喇叭的;

  20.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或缓慢行驶时,在人行横道、网状线区域内停车等候,未影响行人或其他车辆通行的;

  21.机动车进出路口时单边轮胎跨越禁止标线,未影响其它车辆和行人安全通行的。

  虽属于轻微违法行为,但应当予以消除的情形

  此类轻微违法应当纠正,当事人虽一时无法得到消除,但不应当让违法状态持续,需要当事人履行相应的义务,消除违法状态后车辆方能继续通行:

  22.当事人驾驶证超过有效期十日之内仍驾驶机动车被当场查获,滞留车辆后由持有有效驾驶证的人代替驾驶的;

  (对车辆滞留,交警将不再开具任何凭证,如果无其他驾驶人代驾的,可由该驾驶人移至就近不妨碍交通地点或者就近的停车场。)

  23.机动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达30%的。

  (先由当事人自行解决卸载,当事人不能解决的,可提供服务单位,所产生的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首次轻微违法口头警告一年为期

  交警在路面执法中发现驾驶人一年内有第二次同一种轻微交通违法的,将按规定予以处罚。但不同的轻微违法行为不实行累加,也就是说交警发现当事人有多次轻微违法,只要是不同的轻微违法行为,一年内的首次将均实行口头警告。

  对于非现场发现轻微违法行为的,对第一次也将实行口头警告,一年内同一种轻微违法有多次的,余下的轻微违法行为将予以处罚。

  需要说明的是,这里的“非现场”,仅指被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交通违法,不包括现场被发现能够确认驾驶人,而事后在非现场对轻微违法作出处理的情形。

  另外,现场处理与非现场处理将分别实施,现场处理针对驾驶人,非现场处理针对机动车所有人,一年内的期限实行分别计算,两者不实行累加。

  特别提醒,上述规定的一年内,是指当事人第一次被口头警告或者被行政处罚的当日开始计算。

  据交警部门介绍,对有证据证明系救助危难或者紧急避险造成的违法行为,交警将予以放行;已经录入系统的将予以删除。对属于“绿色通道”上整车运输鲜活农产品车辆的轻微违法行为,交警将在教育后予以放行,不再作书面形式的口头警告处理。

  东南商报记者 张贻富 实习生 郑复丹 通讯员 陆明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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