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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辰紫月业委会改选引质疑
稿源: 东南商报  | 2009-08-19 00:07:06

 

  街道称没有决定权

  对于明辰紫月小区业主委员会改选,昨天记者采访了高新区建设局相关工作人员。工作人员表示,业主委员会的改选是所属街道管理的,建设局主要还是针对物业管理。

  新明街道的蔡副主任表示,街道是按相关规章制度办理,在业主委员会改选过程中,主要起指导作用,没有相关的决定权,只能把业主们反映上来的提议告诉上一届业主委员会筹备小组,由他们决定是否采纳。同时他也表示,上一届的业主委员会正在对物业管理项目专项账目进行审计。

  明月社区的史主任表示,由于不是第一次选举业主委员会,因此社区在这过程中也仅仅是监督作用,魏先生等人反映的情况也都一一反馈给了上一届的业主委员筹备小组,决策权在他们。

  然而,当记者向社区史主任询问上一届业主委员会何主任的联系方式时,她说,何主任的号码是虚拟短号,真实号码没有登记,平时社区通过物业公司联系的。而物业公司的工作人员称,联系不上何主任,他们也没有登记真实号码。无奈之下,记者留下了名片,希望何主任主动联系本报,记者截稿,记者未接到何主任的电话。

  “何主任真是神龙见首不见尾,我们也找过他多次,也是这样的理由,很难理解。”业主胡女士说。

  业主应享相关权益

  《宁波市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运作规程(试行)》第十条规定,当选业主代表、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中第3条规定: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公约,模范履行行业主义务,按时足额交纳物业管费。对这一规定,浙江导司律师事务所刘慧杰表示,这样的规定显得不公平。每个公民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应受到民主权益的保护,这是两个范畴,应该给每个业主相应的权益。

  《宁波市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运作规程(试行)》第十七条规定,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接受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服务;(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有关事项提出建议;(三)提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五)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并享有被选举权;(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七)监督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监督权;(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东南商报记者 戎美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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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沈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