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 中国宁波网  >  新闻中心  >  宁波  >  时政·经济
宁波:物业公司每年3月底前应公布收支
稿源: 宁波晚报  | 2009-10-20 12:28:40

  中国宁波网讯 新修订的《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经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后于今天颁布,将于明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在这部物业新规中,新增了诸多关涉千万业主切身利益的规定。本报昨天特别约请市建委专业人士,结合新的物业管理条例,就一些众所关心的物管问题作了详细解答。

  小区车位只售不租

  最高可罚20万元

  身为小区业主、却因没向开发商买车位而无法把私家车停进小区的闹心事,不少市民都遇到过——即便小区内还有很多空置着的车库或车位。新的物业管理条例对此明确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库、车位,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停车需要,建设单位应当向全体业主公布车库、车位的处分情况,并与业主协商处分空置的车库、车位。

  为了保证小区车库、车位的充分利用,新规明确,业主要求承租空置车库、车位的,建设单位不得以“只售不租”为由予以拒绝,否则,辖区物业主管部门将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新规还明确,如果建设单位没有首先满足业主的停车需要,而将车库、车位出售、赠与、出租给物业管理区域外的单位和个人,也将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新的物业管理条例还对人防工程停车位作了专门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地下人防工程设施平时用作停车位的,应当向全体业主开放,不得设置专用停车位。如果建设单位不向全体业主开放人防工程停车位,擅自将这类停车位出售或者以专用车位的形式出租,主管部门可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物业管理的小区

  禁止10类行为

  按照物业新规,在已实施了物业管理的小区内,10类行为被禁止,具体包括:违法改变物业的使用用途;违法搭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擅自占用、损坏物业的共有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附属设施;损坏房屋结构或者从事其他影响物业使用安全的行为;损坏公共绿化、园林设施;任意弃置垃圾;违反规定饲养动物;在物业共有部位共有设施设备上乱涂写、乱刻画、乱张贴;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违反规定停放车辆。

  物业服务企业如果发现物业管理区域内有这些行为出现,应当劝阻、制止,要求行为人及时改正;劝阻、制止无效或者行为人拒不改正的,应当及时告知相关行政部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配合相关行政部门依法及时予以处理。

  每年3月底前

  物业公司应公布收支情况

  每年物业公司到底收了多少钱?这些钱从哪里收的?又用了多少钱、具体用在了哪些地方?这类有关物业收费、支出情况的问题,是业主最为关心的物管问题之一。

  为了保证业主这方面的知情权,新的物业管理条例明确规定,物业企业应当将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的服务事项、服务质量标准、收费标准、收费方式等,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醒目位置公布,接受业主的监督;每年3月底前,物业公司还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的醒目位置,公布上一年度的相关物业经费收取、使用情况。

  如果业主对物业公布的物业经费收支情况有异议,新的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物业企业应当予以答复和说明;如果业主委员会或者10名以上的业主,对物业企业公布的物业经费收支情况有异议,物业企业应当作出书面答复和说明。如果对物业企业的这些答复和说明不满意或者仍有疑问,业主委员会还可以委托审计单位进行审计,审计费用则在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以及相关场地经营所得的收入中支出。

[1]  [2]  下一页  尾页
【编辑:沈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