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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物业公司每年3月底前应公布收支
稿源: 宁波晚报  | 2009-10-20 12:28:40

  小区停车费收入

  应当单独列账

  对于目前业主关注度非常高的停车费收入,新的物业管理条例专门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单独列账,独立核算;除维护车辆停放场地及设施有效使用和停车管理的必要开支外,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将停车费用于补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或者用于物业管理的其他需要。

  如果物业服务企业挪用、侵占停车费、日常维修费等资金,由辖区物业主管部门追回挪用、侵占的资金,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侵占数额二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市物业主管部门吊销或者建议颁发物业管理资质证书的部门依法吊销其物业管理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业主利益受损

  物业未尽职需承担责任

  停在小区里的车被划伤、家里进贼失窃、邻居装修导致自家房屋受损……类似的问题,是业主与物业间矛盾最深、投诉较多又难以协调的一些问题。针对这类情况,新的物业管理条例特别强调,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依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物业服务。

  市建委解释说,如果物业公司完全做到了合同约定的物业服务内容,那么发生业主人身、财产受损的情况,物业公司不承担责任;但如果因为物业公司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而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物业公司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物业管理用房怎么经营

  业主说了算

  目前宁波已实施了物业管理的小区,多少都配置了一定面积的物业管理用房。市民都知道,这类房产的所有权属于全体业主,但对其如何经营却所知不多。

  新的物业管理条例对此明确,物业管理经营用房由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自行出租,或者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出租或者经营;租金或者收益用于补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或者依照业主大会的决定用于物业管理的其他需要。物业服务企业受业主委员会委托与承租方签订的租赁合同,应当经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同意。

  如果物业服务企业擅自出租、经营物业管理经营用房,辖区物业主管部门可责令其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低收入困难家庭

  可申请物业费补贴

  在新的物业管理条例中,特别增加了对低收入困难家庭进行物业费补贴的规定。对于小区内依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低收入困难家庭,新条例明确,可以向当地人民政府申请物业服务费补贴,补贴的具体对象及标准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制订。

  目前,我市低收入困难家庭主要是指持“三证”的家庭,即持有民政部门签发的《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宁波市城区生活扶助证》和市总工会核发的《特困职工证》之一的。

  宁波晚报记者 程旭辉 通讯员 成建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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