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填写好的《宁波市__区经济适用住房申购审批表》。
(二)申请人和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三)申请人家庭户口簿原件、复印件。因服兵役或到外地求学等原因户籍未在本市的应提供派出所出具的证明,户籍管理中心出具的户籍落户起始证明。
(四)家庭收入情况的证明材料:申请人及家庭成员需提供收入证明,有工作单位的由工作单位出具,无工作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镇一级人民政府出具。
持《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宁波市城区社会扶助证》或《特困职工证》的家庭提供证件原件及复印件,持证人员不需提供收入证明。
(五)家庭财产状况的证明材料。
(六)家庭住房情况的证明材料。户口簿及身份证上记载的地址与现住房地址不一致的,需提供对应地址的房屋情况证明,含户口迁出地住房情况证明。根据不同情况提供下列资料:
1、承租公房(包括单位自管房)的,应提供公房租赁合同或出具相关证明;如已参加房改购房还未领取房屋所有权证的,应提供房改售房审批表;
2、自住私房的,应提供房屋所有权证;私房已出售的需提供房屋买卖契约或买卖合同等相关证明;
3、房屋已拆迁的应提供住房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及协议附件的原件和复印件;
4、租住宗教产住房、军产房、集体宿舍的,应提供产权单位证明;
5、1983年12月17日前承租私房的,应提供产权证和租房协议或合同;
6、租住落实政策私有住房的,由申请人提供相关依据,报房管部门核实并出具相关证明;
(七)家庭成员的婚姻状况证明。结婚的提供结婚证,单身的提供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离婚的提供离婚协议书、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原件和复印件。
(八)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一至六级残疾军人或其配偶、市级以上(含市级)劳动模范、1993年至1999年军队复员干部、主要劳动力为重度残疾的家庭应提供相关证件或相应证明材料;复员干部还需提供复员证和师级以上部队房改办出具的未租住军产房及未购买部队经济适用住房的证明。
(九)区住房保障管理中心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