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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一夜未回家房子被拆 政府回应:不推卸责任
稿源:  | 2010-01-07 17:17:10

  事件回顾:

  望春桥村旧村改造(一期)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开始于2009年的3月份,包括房屋实地测绘、实地入户调查、房屋权属档案资料的整理等工作,该项目于2009年10月30日经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政府批准实施(海政[2009]36号)。于2009年11月6日至11月15日在望春路692号原望春桥村农资仓库进行现场权属面积公示,现场签约工作于2009年11月18日开始。

  望春路359弄13号房屋产权人为陈雄飞,是陈雄飞于1990年3月10日向严阿多购进,并于1997年4月2日由海曙区国土资源局颁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土地面积为44.8平方米,建筑面积为77.2平方米。该处房屋于2009年10月份例入望春桥村旧村改造(一期)项目范围,拆迁后的土地用途为宁波市重点工程轻轨一号线望春站施工用地。

  李良进、陈爱莉为夫妻关系,陈雄飞是陈爱莉的外甥女,当时在做前期调查时,李良进、陈爱莉夫妇居住在望春路359弄13号,根据拆迁政策拆迁办在确定房屋合法所有人的时候是以该房屋的产权证明为依据的,因此该房为陈雄飞所有。陈爱莉与陈雄飞之间关于该处房屋的实际归属问题一度没有协商成功,故该处房屋一直没有签订拆迁协议。街道拆迁办和春城社区居委会多次上门为双方做协调工作,陈爱莉曾提出采取出资金的办法,希望陈雄飞放弃该套房屋的所有权,但产权人陈雄飞认为该房屋为她所有,最终因双方意见分歧太大一直没有协商一致。

  根据拆迁条例该住户的合法面积为77.2平方米,可调产安置97.2平方米房屋一套,拆迁办考虑到该住户的实际困难,做了大量协调工作并经过会议讨论,同意进行适当照顾。陈爱莉夫妇及其外甥女对此没有异议。

  2009年12月25日上午,陈爱莉到拆迁现场办反映望春路359弄13号房屋已经被拆除并给其造成了财产损失近4万元,当时拆迁现场办的工作人员建议她马上报警,她本人及家人一直认为是拆迁办指使人员拆除了她家的房子,现场工作人员给她作了耐心的解释工作。告诉他们拆迁办对于房屋拆除工作是有一套严格规定的,拆房施工单位是通过公开招投标的形式确定的,对于签约交房到旧房拆除这个过程,拆迁办与拆房公司之间有着严格的程序规定,首先签约以后,拆迁户将房屋搬迁腾空以后到拆迁办办理交房手续,拆迁办、拆房公司与拆迁户一起再到房屋现场查看房屋情况,确认已经搬迁后,拆迁办开具交房单,拆房公司凭交房单再拆除房屋。

  2009年12月25日下午,李良进、陈爱莉夫妇到拆迁办提出70平方归他们所有,剩下的给产权人陈雄飞再分一套房子,因不符合拆迁政策,没有达成一致。2009年12月29号陈雄飞与李良进、陈爱莉夫妇已就该处房屋的所有权问题达成一致意见,与望春街道拆迁办签订房屋拆迁调产协议。房屋的其它补偿经陈雄飞同意全部给李良进、陈爱莉所有。陈雄飞、李良进均在拆迁协议书上签字认可并办妥了相关拆迁手续,当时他们并没有提出任何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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