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宁波网讯 昨天,记者从市民政局获悉,从2009年6月开始的解决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有关问题工作,截至目前已告一段落。全市1500余名“黑户”孩子转正,办理了收养登记。
我市以“以人为本,儿童至上,区别对待、依法办理”的原则确定了不同时间段的不同问题解决政策界线。1999年4月1日以前发生的公民私自收养子女问题,由当地公证机关依法处理。1994年4月1日至2009年4月1日发生的公民私自收养子女问题,由当地公民私自收养子女工作办公室分类作出处理意见。2009年4月1日以后发生的公民私自收养子女问题,由当地公安机关负责动员私自收养子女的当事人将弃婴或孤儿护送至社会福利机构供养,再向当地民政部门提出申请收养。
1994年4月1日至2009年4月1日发生的公民私自收养子女问题的具体解决中,我市首次尝次许多人性化的解决方案:
先私自收养一名弃婴或孤儿,后又亲生了一名子女的,可以让私自收养人到县级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
一方或双方先有一名亲生子女,之后又私自收养了一名弃婴或孤儿的,在缴纳超生社会护养费后到县级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
一方当事人患有精神病并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既无法生育又不能依法办理婚姻登记的事实婚姻夫妻私自收养一名弃婴或孤儿的,必须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一方事实婚姻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有当地乡镇(街道)和村(居)委会签发意见,经县级解决公民私自收养子女办公室批准,允许私自收养人到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
收养人一方或双方未达到收养法定年龄的公民私自收养了一名弃婴或孤儿的,可在当事人自愿的前提下,与当地社会福利机构签订代养或助养协议后,捡拾到的弃婴或孤儿可以继续留在私自收养人那里扶养,待私自收养人符合法定年龄后再到县级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