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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收养登记办理政策
一、收养人的条件
年满30周岁、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能力、无子女、未遇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公民,可以自愿收养一名14周岁以下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婴,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收养残疾儿童或孤儿不受无子女、年满30周岁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二、收养登记程序
1.公民捡拾到弃婴向公安部门报案,查找不到生父母和其他监护人。由公安部门送交当地社会福利机构。
2.婴儿捡拾地公安部门出具报案证明。并向当地民政部门提出收养申请。
3.收养人到婴儿捡拾地民政部门领取有关表格。
3.查找弃婴公告(区、县级以上报纸刊登)。
4.收养人填写申请表:
(1)收养人提供无传染病、精神病等健康证明;
(2)收养人户籍地居(村)委会出具婚姻状况、经济能力等证明;
(3)收养人户籍地计生部门出具生育情况证明;
(4)收养人提供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复印件,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二寸彩色合影两张。
5.收养人自登报公告60天后,如无人认领,持上述证明资料到民政部门办理《收养证》。(东南商报记者卢科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