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 中国宁波网  >  新闻中心  >  宁波  >  民生·城事
"无名氏"车祸身亡遭理赔难 民政局替死者索赔
稿源: 东南商报  | 2010-01-29 08:15:30

  原告资格引争议

  昨天,镇海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坐在被告席上,毛伟平和他所在的单位,心甘情愿。而保险公司却对民政局的原告资格提出了异议。

  保险公司认为,《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出台后,明确对无名氏的损害赔偿金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保管,而不是民政局。民政局作为行政机关,在没有明确的法律授权的情况下,介入民事诉讼不符合我国的法律原则。不是他们不赔偿,而是将钱暂付给民政局后,保险公司作为赔偿义务人,责任并没有彻底免除。

  而民政局的代理人则认为,从民法的角度讲,对没有合适的自然人担任监护人的被监护人,民政部门一般为监护人,所以民法中规定的“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中的“有直接利害关系”可以从广义的角度理解。民政局并非这些赔偿款的所有人,而是代收和保管单位。今后如果无名氏的继承人出现了,民政部门会及时给付。即使这笔赔偿款长期无人认领,也将归于社会救助基金,用于社会救助事务,更具有社会意义。

  由于案情复杂,昨天,法庭没有当庭宣判。

  延伸阅读

  交通事故救助基金尚在筹建

  保险公司提出的比民政局更有资格做“原告”的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目前在全国绝大多数城市还没有设立起来。

  今年1月1日起施行的《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规定了省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救助基金,但救助基金的主管部门是谁,没有明确,办法中仅称“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

  在救助基金设立的前夕,为了解决毛伟平和其单位的保险赔偿时效问题,由民政局提起无名氏的交通事故索赔,只是权宜之策。

  按照宁波的步伐,我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打算在3月底前出台,同时设立启动资金,建立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各县(市)、区政府将在年底前,出台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建立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

  -相关案例

  在救助基金设立前,司法审判中,各地对民政局是否具有民事索赔的主体资格,法官们看法不一。

  ●2004年和2005年,江苏省高淳县境内发生两起车祸,死者均为无名流浪汉。2006年4月,高淳县民政局以社会救助部门及流浪汉监护人的身份,将肇事司机和相关保险公司告上法庭,并索赔30余万元。这是全国首例“民政局替死亡流浪汉打官司”案。2006年12月,高淳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民政局不符合原告主体资格,驳回其诉求。2007年3月,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浙江省桐庐县民政局代交通事故中身份不明的遇难者索赔获得成功,当地法院在2006年12月判决肇事司机赔偿无名死者近34万元。该笔款项由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桐庐县民政局提存保管。

  ●一名身份不明的男子遭遇车祸身亡,事发地的民政局代表受害人亲属将肇事司机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损失。2007年9月,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肇事司机赔偿受害人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合计41万余元,款项由原告方滨江区民政局提存保管。

首页  上一页  [1]  [2] 
【编辑:沈媛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