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增加特殊病种治疗项目
解读:
将血友病治疗列入特殊病种治疗项目范围,这样居民医保的特殊病种治疗项目已与职工医保完全一致。
5.将城镇居民生育医疗费纳入支付范围
✿解读:
连续参加居民医保2年及以上的参保人员的生育医疗费(含住院分娩医疗费及妊娠期间产前检查费)纳入医保统筹基金支付,按定额标准一次性支付,即正常阴道分娩、阴道助产术、剖宫产术支付标准分别为1200元、1500元、2000元,医疗费超出定额标准部分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6、增加门诊处方外配待遇
✿解读:
参保人员在市区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后,要求处方外配的,可在该定点医疗机构进行门诊外配处方登记,再持外配处方到定点零售药店购药,按出具处方的定点医疗机构类别享受相应的门诊医疗待遇,相关药费列入门诊医疗费累计。定点零售药店的范围与职工医保一致。
7.调整部分就医管理政策,共4项内容,均自2010年5月1日起执行
✿解读:
包括扩大转外地就医的医疗机构范围、延长零星报销时限、延长家庭病床核准期、扩大异地居住定点范围,调整办法与职工医保一致,其中参保人员转往上海、杭州指定医疗机构的,仍按目前政策规定的个人先自付比例(15%)执行,转往非指定医疗机构或其他城市医疗机构的,限当地医保定点范围内,三级医疗机构由个人自付20%,其它医疗机构由个人先自付25%。
注:职工医疗保险、居民医疗保险政策调整具体实施意见另行公布,医疗保险各项政策以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