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昨天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今年宁波市将对市区城镇医保政策进行调整,调整的内容涉及22项。宁波今年将市区城镇居民医保统筹基金支付限额由10万元调整为15万元,市区职工医保历年账户余额可用来镶牙洗牙、每次药店购医保非处方药最高限额上调20元……
调整的对象包括2类:一类是市区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住院医疗保险、外来务工人员大病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二是市区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市区”的是指,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镇海区、北仑区、鄞州区、大榭开发区、宁波国家高新区、宁波保税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
市区城镇职工医保
个人账户支付范围扩大
这次有关市区城镇职工医保政策的调整一共有12项,调整将从今年5月1日开始,劳动局的有关负责人对这12项调整进行了解读:
扩大职工医保参保对象范围
目前政策: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身份限定为市内非农户籍人员。
调整后政策:在大市内不再限定非农户籍,即劳动年龄段内的我市农村户籍人员,在城镇自谋职业期间已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可按照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住院医疗保险。
延长个体参保人员医保中断补缴期
目前政策:个体工商户、失业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中断医疗保险关系的,中断未超过3个月的可申请补缴,补缴后次月起恢复享受医保待遇;中断超过3个月的,重新参保后设置6个月的待遇享受等待期,即连续缴费满6个月后方可享受医保待遇。
调整后政策:申请补缴期延长到6个月,即中断未超过6个月的可申请补缴,补缴后次月起恢复享受医保待遇;中断超过6个月的,重新参保后设置6个月的待遇享受等待期。
在职职工特殊病种治疗费可报销90%
解读:将在职职工特殊病种治疗的基金支付比例由85%提高到90%。
比如,职工赵某因患恶性肿瘤需要进行化疗,办理了特殊病种治疗核准手续,一年的化疗费用约2万元,个人承担部分为3000元,政策调整后,其个人承担部分可减少1000元。
补助起付标准调整为3000元
医疗费 办法 目前政策 调整后政策
范围
年度内门诊、住院及特殊病种治疗医疗费中个人自负和承担部分 补助起付标准 4000元 3000元
补助比例 4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补助80%,2万元以上补助90% 3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补助80%,2万元以上补助90%
补助办法 由个人在次年度8月份,向就近的街道(乡镇)社保站办理申请手续 次年度7月1日后直接计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的历年个人账户,计入部分补助资金个人需要提取的,可通过市内工商银行一次性提取。住院和大病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由个人在次年度7月1日后向医保经办机构办理补助资金领取手续
举个例子,王女士患了一场大病,去年5月1日至今年4月30日这个医保年度内,她的门诊、住院医疗费加起来达到了12万元,其中个人自负和承担的金额为2.2万元,符合职工医疗保险综合减负补助条件,可补助1.54万元,市医保中心在今年7月1日前将1.54万元补助资金打入了她的个人历年账户中,那么王女士可以选择将这笔资金留在个人历年账户中,继续就医时可用于抵扣个人现金支付部分,也可以通过市内工商银行网点办理结转提取手续。
降低部分乙类药品个人先自付比例
项目 目前政策 调整后政策
α-干扰素注射剂进口产品、胸腺肽注射剂进口产品 个人先自付30% 个人先自付20%
腹膜透析液 个人先自付3% 取消个人先自付比例
乙类医用材料(个人先自付10%的医用材料不调整) 个人先自付5% 个人先自付3%
个人先自付20% 个人先自付15%
个人先自付30% 个人先自付25%
市区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用药、医疗服务项目和医用材料的范围及自付比例等均按照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因此市区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也同步按上述调整执行。
个人账户历年结余资金可支付镶牙费用
目前政策:参保人员可用个人账户历年结余资金支付医疗费中的个人先自付部分、个人自负部分、个人承担部分。
调整后政策:在上述支付范围基础上,个人账户历年结余资金还可用于支付部分常用或有益于参保人员健康的自费项目和药品,如挂号费、片子费、镶牙洗牙费用、常用疫苗接种、住院床位费超医保支付标准部分、医保目录外的国药准字号治疗性西药等,具体目录另行公布。
调整部分人群个人账户管理办法
调整账户管理办法:试行门诊医疗费个人账户包干办法,即按规定办理长期异地居住定点就医手续的参保人员,年度内门诊未发生医疗费或发生数低于年度个人账户划入总额,未申请门诊医疗费零星报销的,年度结束后将实际划入的个人账户金额结转给参保人员。
适用人群:办理长期异地居住定点就医的参保人员有两类对象:一是退休人员长期异地居住(安置),二是在职职工长期驻外地工作。个人账户管理办法调整适用于在宁波市外(不含上海、杭州)长期异地居住的上述两类人员。目前,市医保中心已对长期居住上海、杭州及我市各县(市)的参保人员实行异地医疗费委托结报办法,这部分参保人员不适用个人账户包干办法。
定点零售药店买医保非处方药限额上调20元
目前政策规定,参保人员使用个人账户资金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医保非处方药时,每次购买的总额不超过80元(单品种最小包装除外),政策调整后限额提高了,调整为不超过100元。
扩大转外地就医的医疗机构范围
目前政策:按规定办理转外地就医核准手续后,转往的医疗机构原则限上海、杭州指定的部分三级医疗机构,转往其他医疗机构的仅限患罕见疑难病症的参保人员,且需按规定办理核准手续。
调整后政策:按规定办理转外地就医核准手续后,转往上海、杭州指定医疗机构的,仍按目前政策规定的个人先自付比例(10%)执行;转往非指定医疗机构或其他城市医疗机构的,限当地医保定点范围内,其中三级医疗机构由个人先自付15%,其他医疗机构由个人先自付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