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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医保统筹基金支付限额提至15万元
稿源: 东南商报  | 2010-01-30 07:34:31

  转外地急诊医疗费延长至6个月内零星报销

  目前政策:参保人员转外地就医、急诊医疗费的零星报销应在医疗机构结算票据出具的3个月内申请,异地定点就医零星报销应在医疗机构结算票据出具的6个月内申请。

  调整后政策:转外地就医、急诊医疗费延长至6个月内零星报销,异地定点就医延长至12个月内零星报销。

  延长家庭病床核准有效期至6个月

  目前政策:参保人员因治疗需要设立家庭病床的,家庭病床每核准一次有效期为3个月。

  调整后政策:设立家庭病床的核准有效期延长至6个月。

  异地就医扩大到当地所有医保定点医疗机构

  目前政策:按规定办理长期异地居住定点就医核准的参保人员,在居住地确定1至2家当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作为异地就医的定点医院。

  调整后政策:异地就医的定点医院范围扩大到居住地的所有当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

  市区城镇居民医保

  部分人群缴费标准有变

  调整涉及到市区城镇居民医保政策的内容一共有10项,解读如下:

  各类学生的缴费标准不变

  在提高财政补助比例的基础上,适当调整部分人群的缴费标准,各类学生的缴费标准不变,自2010年居民医保新年度参保时开始执行,具体为:

  分类 个人缴费 政府补助 年筹资标准合计

  老年居民 目前政策 400元 500元 900元

  调整后政策 400元不变 550元 950元

  非从业人员 目前政策 550元 150元 700元

  调整后政策 550元不变 200元 750元

  婴幼儿 目前政策 200元 250元 450元

  调整后政策 250元 300元 550元

  住院医疗费起付标准比目前提高3%

  目前政策:住院医疗费在起付标准以上部分,老年居民、非从业人员由基金分段支付55%至70%,各类学生和婴幼儿由基金分段支付70%至85%,参保人员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住院发生的医疗费在上述基础上增加5个百分点。

  调整后政策:在目前政策的基础上分别上调3个百分点,即在起付标准以上部分,老年居民、非从业人员由基金分段支付58%至73%,各类学生和婴幼儿由基金分段支付73%至88%,参保人员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住院发生的医疗费在上述基础上,统筹基金仍分别增加5个百分点。(今年9月1日起执行)

  医保统筹基金支付限额调至15万元

  医疗费 年度内累计 目前政策 调整后政策

  范围 医疗费

  住院治疗 基金支付限额 10万元 15万元

  医疗费基金支付比例 4万元至10万元部分基金支付70%(老年居民和非从业人员)、85%(学生和婴幼儿) 4万元至15万元部分基金支付73%(老年居民和非从业人员)、88%(学生和婴幼儿)

  特殊病种治疗项目治疗 基金支付限额 10万元 15万元

  医疗费基金支付比例 10万元以内部分基金支付65%(老年居民和非从业人员)、80%(学生和婴幼儿) 15万元以内部分基金支付65%(老年居民和非从业人员)、80%(学生和婴幼儿)

  血友病治疗列入特殊病种治疗项目范围

  解读:将血友病治疗列入特殊病种治疗项目范围,这样居民医保的特殊病种治疗项目已与职工医保完全一致。(今年9月1日起执行)

  将城镇居民生育医疗费纳入支付范围

  解读:连续参加居民医保2年及以上的参保人员的生育医疗费(含住院分娩医疗费及妊娠期间产前检查费)纳入医保统筹基金支付,按定额标准一次性支付,即正常阴道分娩、阴道助产术、剖宫产术支付标准分别为1200元、1500元、2000元,医疗费超出定额标准部分统筹基金不予支付。(今年9月1日起执行)

  增加门诊处方外配待遇

  解读:参保人员在市区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后,要求处方外配的,可在该定点医疗机构进行门诊外配处方登记,再持外配处方到定点零售药店购药,按出具处方的定点医疗机构类别享受相应的门诊医疗待遇,相关药费列入门诊医疗费累计。定点零售药店的范围与职工医保一致。(今年9月1日起执行)

  调整部分就医管理政策

  解读:包括扩大转外地就医的医疗机构范围、延长零星报销时限、延长家庭病床核准期、扩大异地居住定点范围,调整办法与职工医保一致,其中参保人员转往上海、杭州指定医疗机构的,仍按目前政策规定的个人先自付比例(15%)执行,转往非指定医疗机构或其他城市医疗机构的,限当地医保定点范围内,三级医疗机构由个人自付20%,其他医疗机构由个人先自付25%。(今年5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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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刘夏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