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采访了宁波海事局监管二处处长李宇,对新条例做了部分解读。新《条例》按照“环保与安全并重”理念,确立“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管理原则,在指导思想的转变和责任体系的划分方面都有了一些新的变化,在标准提高、制度调整、界面延伸等方面提出了新的要求,从“预防”和“治理”两个方面将涉及船舶污染各方都纳入了调整范围。
新版《条例》加强了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日常应急能力建设,保证发生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时,有关单位能够迅速有效地调集人员和设备、设施,开展清污工作;完善了船舶污染的排放与接收制度,特别是加强了对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接收船舶污染物之后的监管,避免造成二次污染。
同时,新条例也增加了对船舶装卸、过驳、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等有关作业活动的污染防治,规定了污染清除作业协议制度;增加了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的规定,确保发生船舶污染事故时能够及时有效地开展相关工作;完善了船舶污染事故损害赔偿制度,建立了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和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制度,保障船舶污染事故造成的损害能够得到合理赔偿;完善了法律责任制度,对违反条例设定的义务性要求和禁止规定,明确了相应法律责任,加大了处罚的力度,最高处罚额度可达5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