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再加计扣除50%。
7.对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和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8.安置残疾人员的企业支付给残疾职工的工资加计扣除100%。
9.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0.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两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两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11.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及时落实减按20%税率的政策。对2010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小型微利企业: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12.对企业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和符合条件的居民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
13.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14、对企业2009年1月1日后购进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固定资产,(除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和个人消费的小汽车、摩托车和游艇外),可进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
15、将工业和商业一般纳税人销售额标准分别从原来的100万元和180万元以上降为50万元和80万元以上。
16、将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由原来工业6%、商业4%统一降低至3%。
17.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18、对201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购置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暂减按7.5%的税率征收车辆购置税。